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ZGGM 第 0420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ZGGM 第 0420 号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庆律师、刘天娇律师参 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一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及 2021 年 4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国国际 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A 座 7 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上午9:15—9: 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 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 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3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827,984,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99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 3.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审议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审计报酬 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7.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 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 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部八项议案: 1. 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979,510股同意,5,3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93%。 2.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979,510股同意,5,3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93%。 3.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953,710股同意,31,1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962%。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5,593,469股同意,31,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09%。 4.审议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审计报酬 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899,210股同意,79,100 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96%。 5.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979,110股同意,5,300股 反对,4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993%。 6.审议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2021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972,610股同意,5,300股 反对,6,9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985%。 5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5,612,369股同意,5,300股反对,6,9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19%。 7.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899,210股同意,79,100 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96%。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15,538,969股同意,79,100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21%。 8.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27,979,510股同意,5,3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