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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国贸:中国国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6-15  

                        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 2022-013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以
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文件,并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 12 人,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
司法》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及所作
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会议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将控股股东关于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将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郝敬华女士不再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提名张学兵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郝敬华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
心感谢。
    二、会议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中国国际贸
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三、会议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
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A 座 7 层多功能厅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一)审议关于郝敬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选举张学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修
改的议案。
    有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
附件一:
                              张学兵先生简历


    张学兵先生,1965 年出生,法学硕士。曾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央国
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北京市律师协公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
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联想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董事、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附件二: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张学兵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
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6 日
附件三: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学兵,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
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
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
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学兵
                                                      202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