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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国贸:中国国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0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ZGGM 第 0630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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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ZGGM 第 0630 号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佳音律师、刘天娇律师
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三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及 2022 年 6 月 22 日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国国际
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A 座 7 层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林明志先生因在境外,未
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大会,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本次大会由副董事长
吴相仁先生主持。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上午9:15—9:
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
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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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844,843,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郝敬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张学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修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
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
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部三项议案:

    1. 关于郝敬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44,717,737股同意,123,800
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3
权股份数的99.9851%。

    2. 关于选举张学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44,717,737股同意,123,800
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51%。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32,357,496股同意,123,80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142%。

    3. 关于修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44,837,837股同意,5,2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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