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国国贸:中国国贸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2022-07-09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分别于2006年7月3日和2006年9月13日经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和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4月16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

加经营范围的议案;于2013年4月16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议案;于2014年8月22日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修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议案;于2015年4月21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的议案;于2016年11月23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

十三条的议案;于2019年4月25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八

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于2020年6月19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

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议案;于2022年6月30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十三条的议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61号文《关于
同意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
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 -
营业执照号:1000001002788。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
万股。全部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并于1999年3月12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728.253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实行科学化规范的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2 -
    写字楼、宾馆、公寓、商场、展览厅、会议厅、停车场的出租、
服务;提供住宿、餐饮、幼儿园、文体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
业管理;承办会议、展览、展销;对外经贸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酒吧,烟草专卖零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美容美发,洗浴
(桑拿按摩、水疗),健身房,游泳池,零售商品部,图书、期刊、
报纸的零售,商务中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店附属商
场及房屋场地出租或经营(办公用房或商务用房);酒类的零售;零
售日用品、服装、工艺美术品;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服装服饰零售、
化妆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单用途
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组织各类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竞赛组织(以
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主要经营性资产出资,
于1997年10月15日独家发起设立本公司,发起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
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64,000万股。


                                                         - 3 -
    公司于2006年4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
公司持有股份数为60,000万股。
    公司于2006年10月完成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为80,728.2534万
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728.253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4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 5 -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 6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7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8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9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但在公司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大街1号或董事会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过1/2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10 -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5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 11 -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12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13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14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如无特殊原因,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接受股东
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 15 -
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20年。保存方式可以为电子方式。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 16 -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 17 -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任何书面或口
头的合同、约定或安排。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公司的监事会
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职工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二)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监事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
前向董事会(欲提名董事候选人者)或者监事会(欲提名监事候选人


- 18 -
者)书面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案除应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附上以下资料:
       1、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2、提名人单独或合并持有3%以上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
凭证;
       3、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4、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5、被提名人无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如果需要,
公司可以要求提名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经过公证。
       (三)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
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对每1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一)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为会议应当选董事数或监事数与股
东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乘积。
       (二)对于依据累积投标制度积累的选票,股东可以分散投向数
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集中投向1名或数名候选董事或监事。投
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或监事按得票多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度,应分别实行。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 19 -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聘请的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 20 -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 21 -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 22 -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23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由董事会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执行董事,负
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8名为非执行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不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24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全部由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25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
程附件。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的范围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金融投资;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房地产投资;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公司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依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
按董事会制定的审批权限执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七十七条第四
项规定以外的担保、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按
董事会制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2/3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2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
事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信函等)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2/3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2/3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或传真等方
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决议形式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决议的草
案须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分别或
共同签署。如果签署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专
人送达或邮递或传真的方式将签署的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决议
即成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董事会会议。如签字的原件以


                                                      - 27 -
传真的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该签字的原件应由该董事亲自或以专人
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董事签署的原件共同构
成一份董事会决议正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弃权或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8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以及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29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
及第九十九条和一百条关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30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31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
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2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 32 -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董事会
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33 -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
现的净利润30%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到
或超过50%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向股东分配股利的50%。
    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应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
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六条(二)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


- 34 -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60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3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递送或邮
件方式,或者传真、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的方式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的通知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 36 -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 37 -
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38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 39 -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


- 40 -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
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