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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2014-07-18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37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本公司为案件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人)

    ●涉案工程为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路面七标段,

中标单位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违法通过中交路桥

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河南春基路桥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基公司”)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作为

发包方,在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欠付工程款36,411,677.57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

连带付款责任。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春基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北

方公司、华北公司、本公司和郑漯改扩建项目部等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返还保留金等费用共计人

民币4500多万元,同时支付上述费用利息300万元。”

    2013年4月9日,郑州中院对本案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中原高速在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欠付工程款37,291,677.57元及利

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4月26日将该案件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于2013年12月16日对该案作出终审

(2013)豫法民二终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华北公司与北方公

                                  1
司欠付工程款36,411,677.57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负担130,000

元案件受理费。

    本公司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已于2014年5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

申请。

    2014年7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划拨本公司4,530万元。

    二、一审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京

珠工程项目部)

    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三、一审案件判决情况及结果

    2013年4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3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华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春基公司履约保证金

4,980,967.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

期限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计息);

    2、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春基公司工程

款37,291,677.5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

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中原高速对春基公司在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欠付工程款37,291,677.57

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驳回春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1,869元,由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共同负担267,776元,春基公

                                     2
司负担14,093元。

    本公司及华北公司对一审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四、二审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

    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五、二审案件判决情况及结果

    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2013)豫法民二终

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

华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春基公司履约保证金4,980,967.71元及

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至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计息),第四项即:驳回春基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春基公司工程款

36,411,677.5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债

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中原高速对春基公司在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欠付工程款36,411,677.57

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869元,由华北公司与北方公司共同负担267,776元,春

基公司负担14,093元。

                                   3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776元,由华北公司负担130,000元,中原高速负担

130,000元,春基公司负担7,7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再审情况

    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已于2014年5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

请求、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工程36,411,677.57元及利

息的责任。

    3、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目前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

    七、目前案件执行情况

    2014年6月17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2014)郑执一字第322号《执行裁定书》,

冻结公司资金5,000万元。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州中院(2014)郑执一字第322号《执

行裁定书》,依法划拨公司资金4,530万元。

    八、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该诉讼涉及的内容及金额为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且本公司可依

法向第三方追索该部分工程款,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

影响,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18 日
                                   4
   ●报备文件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 321 号《民事判决书》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 135 号《民事判决书》

    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执一字第 322 号《执行裁定书》

(冻结、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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