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30
中原高速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14)-04-081 号
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吴俊霞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五届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郑尧高速郑州南服务区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金
雷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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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公司 1,462,873,831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0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4 名,
持有公司 6,512,430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76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共计 1,469,386,261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47,371,832 股的 65.38%。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公司 1,462,873,831 股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9%;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74 名,持有公司 6,512,430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本所
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 1 名股东、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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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 1 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关于投资建设
郑州机场高速
1,013,590,130 68.98% 455,474,921 31.00% 321,210 0.02% 是
公路改扩建项
目的议案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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