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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涉及诉讼公告2015-03-26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2015-01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履约保证金3,900,8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28日起

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剩余

质保金2,845,3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18,043,258元及利息(利

息自2011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

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

限公司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路面工程第LM-4标段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长江支行履约保函;案件受理费184,85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

损益不存在重大影响。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

年3月24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4)郑民四

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通路桥”)与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判决结果

    郑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900,819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0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

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剩余质保金2,845,360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

利率计算);

    (三)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043,2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

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

计算);

    (四)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

扩建工程路面工程第LM-4标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长江支行履约保

函;

    (五)驳回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56元,由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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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

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

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6 日



   ●报备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 679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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