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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关于签署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7-11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5-036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97 号)核准,中原高速获准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3,400 万股优先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应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40,0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2,889.00 万元后,
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337,111.00 万元。

     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予以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5)第 350ZA0041 号验资报告。

     二、《优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优
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净募集资金(元)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       79970188000069957          3,371,110,000.00

合计                                                  3,371,110,000.00

       二、《优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为:

     1、公司(甲方)已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1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有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繁龙、周服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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