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对外投资进展公告2016-08-06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6-042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 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增资
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自有资金 76,871.949 万元,以 2.31 元/股认购中原
信托有限公司 33,277.9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6-039)、《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1)。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16 年 8 月 4 日,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扩股基准日、出资日
增资扩股基准日/基准日: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出资日:中原信托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协议各方增资资金到账的截止日期。
(二)评估结果及新老股东权益划分
1、协议各方认可:经河南省政府国资委选聘确定的河南中达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评估(评估结果已在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截至基准日,中原信托所
有者权益总额为 624,384.62 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 420,254.83 万元相
比,评估增值 204,129.79 万元。
2、协议各方同意:基准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2016 年向老股东分
配 3.2 亿元,其余留存利润由增资资金缴足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基
准日至出资日期间形成的利润归老股东,数额经审计确定后适时向老股东分配。
(三)增资规模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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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共增加注册资本 11.5 亿元,其中河南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认缴 48,419.30 万元出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33,277.90 万元出资,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认缴 33,302.80 万元出资。
增资价格为人民币 2.31 元/每 1 元出资(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评估值减去 3.2
亿元现金分红对应的评估值的差额除以增资前注册资本数,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1 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认缴新增出资的协议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一次性缴纳。缴纳资金金
额为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乘以本次增资价格。
3、协议各方承诺,在中原信托发出的缴款通知指定的出资日前(含当日),
将增资资金划付至指定的验资账户。
4、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东各方对中原信托的出资情况如下:
本次出资份额 累计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股东
(万元) (万元)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8,419.30 169,467.55 46.42947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
33,277.90 116,472.65 31.91032
限公司
河南盛润控集团有限公司 - 45,757.00 12.53616
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
33,302.80 33,302.80 9.12405
公司
合计 115,000 365,000 100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增资资金义务。
2、协议各方应当及时提供中原信托注册资金变更、董事、监事资格审查以
及与增资相关审批、登记等所需要的资料,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并为此提供各种
便利条件。
3、协议各方应当及时参加中原信托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
议,签署中原信托章程。有关协议各方向中原信托选派董事、监事等事宜由中原
信托章程确定。
(五)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
方或几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当向其他各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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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协议各方应当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缴付资金,任何一方逾期缴纳,每
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金额的 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按出资比例
享有该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及中原信托造成的损失。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变更本协议应当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因本协议或履行
有关的需审批事项没有得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协议各方应当及时协商变更本协
议或解除本协议。
2、发生不可抗力或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后五日内,协议各方应积极督促中原信托按照自实际出资日至出资款返
还之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出资本息并向协议各方退还。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发诉讼的,
由中原信托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附则
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多元化经营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中原信托完成本次增资后,行业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我公司有望获得
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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