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08-25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
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及规定
媒体上,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
“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
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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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报告或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
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露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信息前,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还应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河
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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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发行等事项涉及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
编制和披露。
第十二条 上述披露内容外,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时间,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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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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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以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涉及的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依控股关系类推)发生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涉及的重大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应
当按照本制度关于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
务,由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上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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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交易标的为某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该股权所对应某公
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计算;
7、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按照交易
类别以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计算;
8、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
的其他交易时,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以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前条(一)所列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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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二)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3、为关联人或者持股 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按照
交易类别以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计算;
5、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时,按照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和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分别以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单项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和实施。
(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五)重大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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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者控股
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抵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义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本款重大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前述“交易事项”
的披露规定。
(六)其他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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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股东买卖公司
股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相关
规定。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款其他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前述“交易事项”披露
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
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重
大事项时。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
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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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述
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二十四条所述的各类交易,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应各
条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
达到《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
时披露,且在发生同类事项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有关信息的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
度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进行信息披露,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直
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
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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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 EKEY
确认身份,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
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直通车指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
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
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
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
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
市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
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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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处理信息披露事
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
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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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组织落
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分析说明由公司
财务会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编制。有关义
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以书面方式提供所需
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和准确。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人员和机构为重大事项信息报告
义务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担任董事人员
为相关股东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其部
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在参股子公司担任董事人员为参股子公司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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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股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指定专人负责
联络和办理信息报告事宜。上述第一责任人应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
件,敦促其履行职责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五十条 有关义务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生
产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按照《上市规则》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
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和有关文件,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有关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
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的
披露工作及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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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重大事项披露后,有关义务人还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事
项的进展情况,发生以下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一)、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
项形成决议;
(二)、公司或子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或者已签订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者变化。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有关义
务人应亲自或督促子公司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书面会议通知(列
明会议审议事项)抄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审议事项有变动或
调整的,应随时书面补充)。可能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提供相关事项
的详细材料。若审议事项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要求的披露标准,
应督促子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在会
议结束后立即连同会议决议一并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十七条 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有关义务人提
供的书面材料和文件,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合规性检查和加
工整理。若材料不符合规定,有关义务人应立即组织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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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信息的具体内容应经有关义务人确认无误,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并报告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办理报送和披露事
宜。
第五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有专人负责所有公告及其相应
文件原稿的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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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
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
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
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报
告和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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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施行,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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