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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2016-09-10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的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为基础,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通畅的双
向沟通渠道,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
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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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和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持续快
速发展。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

   (二)充分原则:公司应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公司相关信
息;

   (三)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
信息;

   (五)保密原则:注意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六)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灵活、经济、实用的技
术手段,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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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通过与投资者充分、有效的沟通,使投资者了解公司信
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管理理念、经营方针和企业文化;

   (二)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主要包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重大投融资决策、
重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以及公司重要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证券分析师
会议、投资者见面会或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公司网站、广告或
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
路演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
说明会。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
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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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
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和操作规程,拟订有关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加公司发展战略的制订,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状况、行业动态、市场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汇集公
司经营管理等方面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与投资者及有关机构保持联络和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四)组织与投资者及有关机构沟通的会议、路演等活动;

   (五)接待投资者和有关机构来访,及时回答咨询;收集来自投
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有关信息及其对公司的评价与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决策层;

   (六)建设和完善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披露、更新公司信息。设
立投资者关系专栏,与投资者互动交流;

   (七)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并协助公司有关
人员接受采访;

   (八)负责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九)筹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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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业
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
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
亏损、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对公司经营、公司形
象和公司股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迅速
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
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热情耐心,责任心强,有较
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熟悉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人
员情况,以及公司行业情况、经营环境;

   (三)熟悉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财务、
证券等专业知识,有良好的知识结构;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市场营销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
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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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的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
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
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
同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
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制定相应
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接到投诉后,公司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
息。公司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
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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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
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
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
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延期申请
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
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
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
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的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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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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