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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9-15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6-052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 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违约金1,149.0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河南华中

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石油公司”)经营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解除公司与华中石油公司签订

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要求华中石油公司支付所欠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

违约金1,149.0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2014年7月31日,通过拍卖程序,我公司与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标准石化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司所属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至驻马店段许

昌、漯河、驻马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给标准石化公司,转让期限为3年,

从2014年8月1日起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准石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在管理和资金等方面无法保障加油站日常经营管理和推进合同后续事宜,标准石

化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由担保方华中石油公司代其继续履行权利义务。

    2014年9月25日,我公司与华中石油公司及标准石化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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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高速公路郑州至驻马店段许昌、漯河、驻马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标的物为公司所属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

漯河、驻马店服务区六座加油站全部经营权的转让;华中石油公司对六座加油站

的经营使用期限为2年10个月,使用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转

让费总额为19,550万元。经营权转让费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次均为1,725万元。

之前标准石化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的300万元经营保证金,直接作为华中石油公司

的经营保证金,华中石油公司应于2014年9月25日前再向我公司另行支付300万元

经营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9月底,华中石油公司向我公司

支付了2014年11、12月及2015年1月的经营权转让费1,725万元及经营保证金300

万元。对于2015年2月以后的转让费,公司虽多次发函催交,但华中石油公司拒

不支付,构成违约。2015年6月3日,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华中石油公司发出

了《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合同解除,扣除600万

元经营保证金,立即搬出经营场地,付清所有欠款及违约金,将加油站经营设施

无偿交还我公司,并做好各项经营执照的变更、注销和交接手续。华中石油公司

收到《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后,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8月25日、9月6日将

驻马店、漯河、许昌服务区加油站交还我公司。扣除经营保证金后,经计算,华

中石油公司欠公司加油站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同时,华中石油公司的违

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149.04万元(暂计至

2016年8月31日,应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华中石油公司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证等相关许可证、经营执照的变更和交接手续。

    为此,我公司近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公司与华中石油公司签订的《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至驻马

店段许昌、漯河、驻马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

    2、判令华中石油公司支付所欠我公司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违约金

1,149.04万元(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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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判令华中石油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证等相关许可证、

经营执照的变更和交接手续;

   4、判令公司对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两座加气站资产、华中石油公司南阳

市第七加油站资产及经营权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5、判令公司对华中石油公司持有的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33%的股权享有

质押权并优先受偿;

   6、判令诉讼费由华中石油公司承担。

   2016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第

1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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