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24
中原高速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178 号
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吴俊霞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10:00 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中原高速郑新黄河
大桥分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雷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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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公司 1,361,412,87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0.5780%。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
持有公司 4,509,565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7%。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15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共计 1,365,922,438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47,371,832 股的 60.7787 %。其
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公司 1,361,412,87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78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 11 名,持有公司 4,509,565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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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7%。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监事和
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有如下 1 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为特别决议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关于修订《河
南中原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 1,365,173,538 99.9452 661,600 0.0484 87,300 0.0064 是
司章程》的议
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