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077 号 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吴俊霞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 口镇申庄村中原高速郑新黄河大桥分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 雷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中原高速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公司 1,360,018,17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0.515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持 有公司 4,503,40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4%。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7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共计 1,364,521,5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47,371,832 股的 60.7163 %。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公司 1,360,018,173 股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159%;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5 名,持有公司 4,503,40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4%。 中原高速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监事和 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有如下 8 项议案,除第 2 项议案由监事会提出,其他议案均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序号 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公司 2016 年 1 度董事会工作 1,364,476,576 99.9967% 45,000 0.0033% 0 0% 是 报告 公司 2016 年 2 度监事会工作 1,364,476,576 99.9967% 45,000 0.0033% 0 0% 是 报告 公司 2016 年 3 度独立董事述 1,364,476,576 99.9967% 45,000 0.0033% 0 0% 是 职报告 公司 2016 年 4 度财务决算报 1,364,476,576 99.9967% 45,000 0.0033% 0 0% 是 告 公司 2016 年 5 度利润分配预 1,364,263,354 99.9810% 258,222 0.0190% 0 0% 是 案 公司 2016 年 6 1,364,476,576 99.9967% 45,000 0.0033% 0 0% 是 年度报告及其 中原高速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摘要 公司 2017 年 7 度财务预算方 1,364,476,576 99.9967% 45,000 0.0033% 0 0% 是 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和 8 1,364,476,576 99.9967% 45,000 0.0033% 0 0% 是 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确定其 报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 4,245,181 94.2660% 258,222 5.7340% 0 0% 案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 4,458,403 99.0007% 45,000 0.9993% 0 0% 摘要 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4,458,403 99.0007% 45,000 0.9993% 0 0% 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 案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 5%以下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中原高速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