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以下事前确认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中标 单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讨论。 陈荫三、马恒运、赵虎林、李华杰 2019 年 5 月 17 日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事前确认意见签字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