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中原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估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陈荫三、马恒运、赵虎林、李华杰 202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