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2021-013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 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 豫高 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 豫高 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3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 100 号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71,708,5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1.036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沉重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0 人,董事长马沉重、董事王铁军、王辉、陈伟、 郭本锋、冯可、独立董事赵虎林、李华杰、宋公利、康卓出席会议;董事孟 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监事会主席王远征、监事王洛生、职工监事 伏云峰、高建英出席会议;监事刘经纬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杨亚子出席本次会议;总会计师彭武华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例(%) 1.01 马沉重 1,371,167,490 99.9605 是 1.02 王铁军 1,369,759,585 99.8579 是 1.03 王 辉 1,369,759,588 99.8579 是 1.04 陈 伟 1,370,751,492 99.9302 是 1.05 孟 杰 1,370,751,490 99.9302 是 1.06 郭本锋 1,370,751,489 99.9302 是 1.07 冯 可 1,370,144,591 99.8859 是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例(%) 2.01 赵虎林 1,370,789,488 99.9330 是 2.02 李华杰 1,370,789,488 99.9330 是 2.03 宋公利 1,371,051,123 99.9520 是 2.04 康 卓 1,371,121,128 99.9571 是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例(%) 3.01 王远征 1,371,051,124 99.9520 是 3.02 王洛生 1,369,797,583 99.8606 是 3.03 刘经纬 1,370,112,586 99.8836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1.01 马沉重 11,149,317 95.3721 1.02 王铁军 9,741,412 83.3287 1.03 王 辉 9,741,415 83.3288 1.04 陈 伟 10,733,319 91.8136 1.05 孟 杰 10,733,317 91.8136 1.06 郭本锋 10,733,316 91.8136 1.07 冯 可 10,126,418 86.6221 2.01 赵虎林 10,771,315 92.1386 2.02 李华杰 10,771,315 92.1386 2.03 宋公利 11,032,950 94.3767 2.04 康 卓 11,102,955 94.9755 3.01 王远征 11,032,951 94.3767 3.02 王洛生 9,779,410 83.6538 3.03 刘经纬 10,094,413 86.3483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需要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国宝、陈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陈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