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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12-08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
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所属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披露职责或因工作知悉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和
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
告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
披露渠道发布。
                                    1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
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收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发行
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用途、
金额。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
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

                                     2
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
格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
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问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公司非公开(含定向)注册发行的债券,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时间,比照非公
开(含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
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本条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
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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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
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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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工作日内,履行上述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
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及时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
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
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
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还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
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
场所等具体时间要求,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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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
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财务资产部是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管理
部门,负责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
协调,并负责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组织落实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分析说明由公司财务会计部
门组织编制,其他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编制。有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定
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以书面方式提供所需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人员和机构为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其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
    (二)子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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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办理信息报告事宜。
上述第一责任人应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敦促其履行职责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负
责。
       第三十三条 有关义务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生产经营、
管理及财务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
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
料和有关文件,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有关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
告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应敦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披露后,有关义务人还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事项的进展
情况,发生以下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一)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
    (二)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或者已签订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
       第三十六条 需披露的定期报告,需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办
法要求最后时限前 10 个工作日将相关书面材料和文件提交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有
关义务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
合规性检查和加工整理。若材料不符合规定,有关义务人应立即组织进行补充。
       第三十八条 信息的具体内容应经有关义务人确认无误, 经公司财务部审核
并报告董事长同意后,由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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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的电子
及实物存档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保密措施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
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办公场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当报送外部单位的报表
等,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四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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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公开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若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有新
的相关要求,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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