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1-08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 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 豫高 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 豫高 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
〔2021〕1号)有关要求,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将影响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不涉及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一、概述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14号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
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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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21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 14 号解释。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4 号解释主要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社会资本方要准确定位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相
关的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
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对于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
化,并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
4.社会资本方根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
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
利,在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
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为使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
社会资本方根据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
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
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
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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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
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 14 号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BOT 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预计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将对 BOT 项目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但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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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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