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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16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和审查公司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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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研究和

审查其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经理层及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与经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及有关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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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根据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和自我评价,并征求公司有关

方面意见,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三) 独立董事的考核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的方式,独立董事应作出

自我评价报告,并由其他独立董事出具评价意见,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

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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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立之日

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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