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2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1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公司董事会秘

书初审后报董事长审核,如发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形,由董事长征询公司董事后,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

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

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3
附件: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或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否    否签署书面保密承     □是□否
      名单                                 诺



 申请单位或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