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2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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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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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章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通过与投资者充分、有效的沟通,使投资者了解公司信息,主要包
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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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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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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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
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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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的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
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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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
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
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 接到投诉后,公司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
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公司依法对投诉人
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
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
理结果;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的,
工作人员应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
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
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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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
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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