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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10-2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总

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

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业务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按其分工负责相关部门的

工作。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工作分工,由总经理决定,

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

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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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年富力强、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

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

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总经理助理、分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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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聘任。公司总经

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时,董事会应根据总经理任期内的业绩作出是否

续聘的决定。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董事会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

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义务及奖惩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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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下的投资与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认为必要的可以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职务,并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

司的利益,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章程》规

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其履行的职责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规定等。违反财务管理

制度的依据公司有关员工奖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

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不担任人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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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和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对总经理进行考核。

   (一) 董事会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二)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 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总经理

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现金奖励;

   (二) 实物奖励;

   (三) 其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董事会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

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协助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

行研究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确定议题及参加人员。总经理外

出时可指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之前至少一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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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参会人员。

    应到会人员如需请假,应事先经过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应出席会议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

人、分公司总经理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例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前 2 天提交总经

理,以便总经理决定会议议题及该议题得到充分的研究。急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决定的事项,可随时提交。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传达、落实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 听取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工作汇报,安排近期工作,研究处理公司日

常工作有关事项;

    (三) 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的制订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方案;

    (四)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投资等方案初审;

    (五) 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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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拟订公司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管理人员的聘免和员工招聘、培训、考核,以及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奖惩方案;

   (八)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九) 公司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 总经理认为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

室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和会议纪要的发布,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批后,交相关部门

执行。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议题、议案;

   (四) 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 会议审议事项或议案的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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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时,总经理应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

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

情况;

   (四)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六)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的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后如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总经理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和委托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有关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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