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10-2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总
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
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业务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按其分工负责相关部门的
工作。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工作分工,由总经理决定,
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
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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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年富力强、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
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
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总经理助理、分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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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聘任。公司总经
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时,董事会应根据总经理任期内的业绩作出是否
续聘的决定。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董事会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
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义务及奖惩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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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下的投资与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认为必要的可以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职务,并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
司的利益,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章程》规
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其履行的职责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规定等。违反财务管理
制度的依据公司有关员工奖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
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不担任人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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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对总经理进行考核。
(一) 董事会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二)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 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总经理
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现金奖励;
(二) 实物奖励;
(三) 其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董事会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
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协助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
行研究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确定议题及参加人员。总经理外
出时可指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之前至少一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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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参会人员。
应到会人员如需请假,应事先经过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应出席会议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
人、分公司总经理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例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前 2 天提交总经
理,以便总经理决定会议议题及该议题得到充分的研究。急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决定的事项,可随时提交。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传达、落实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 听取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工作汇报,安排近期工作,研究处理公司日
常工作有关事项;
(三) 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的制订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方案;
(四)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投资等方案初审;
(五) 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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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拟订公司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管理人员的聘免和员工招聘、培训、考核,以及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奖惩方案;
(八)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九) 公司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 总经理认为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
室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和会议纪要的发布,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批后,交相关部门
执行。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议题、议案;
(四) 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 会议审议事项或议案的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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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时,总经理应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
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
情况;
(四)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六)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的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后如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总经理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和委托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有关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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