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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我
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22 年末普通股总股本 2,247,371,832 股为
基数,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19 元(含
税),本次派发红利总额为 42,700,064.81 元,剩余未分配
利润计 97,789,848.69 元结转下一年度。2022 年度公司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
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实际情况,分
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关于该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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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预计的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
易事项定价公允;预计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
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
内(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审阅了有关
文件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相关说明,就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细致的核实。截至 2022 年底,子公司河南英地置业
有限公司、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商
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 21,869.67 万元,除上
述担保以外,2022 年当期没有其他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河南英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高
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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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是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在对外担保方面不存在违规现象,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
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符合《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
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
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勤万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已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并已得到有效执
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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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华杰、宋公利、康卓、马书龙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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