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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2019-10-3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 年修订)
          经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
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
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中涉及“重大”“重要”“较大”“大额”等的
判定标准(除本制度中已有规定外)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判定标准,
以及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假如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在另一市场发出时,境内/境外的市场
已经收市,本公司应确保在该市场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将依照本制度
第八章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2
    第九条 本公司秉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
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本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交易所及
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无须向监管机构申请,
由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由上市地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如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一条 如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
导投资者的,本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二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本公司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或价格或成交量未发生异
常波动。
    涉及中国香港地区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
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3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如有需要,本公司应按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定申请停牌,直至作出
公告为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
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
    (二)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本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本公司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不同证券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
求存在差异时,公司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
的原则编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又
或公司曾经作公开盈利预测,但后来发觉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可能不正
确,或者最终数据与早前预测数据会有重大出入,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5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
   (四)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五)报告期内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六)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七)公司股票、债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八)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十)公司治理情况;
   (十一)董事会报告;
   (十二)监事会报告;
   (十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四)其他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应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四)报告期内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五)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任职变动情况及持
股变动情况;
   (七)公司治理情况;


                              6
   (八)董事会报告;
   (九)财务报告;
   (十)其他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应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四)财务报表;
   (五)其他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应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
易所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应当披露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权益披露;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及/或股权;
   (二)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7
    (三)提供财务资助(正常业务除外);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正常业务除外);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正常业务除外);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正常业务除外);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公司拟进行的上述交易达到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或监管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相关披露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总资产的 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总额
的 5%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前利润的 5%以上,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
    (五)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
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金额 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8
    (六)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5%或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七)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1%的,公司应
及时公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标
准。
    本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按下列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
本公司股票价格及成交量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有关事宜的进展或澄清传闻或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二)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公司须
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协议终止的,本公司必须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三)交易事项须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经批准本公司将及
时披露;已公告的交易事项未获批准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说明原
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和非
授信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本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9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所称权益披露包括:
    (一)公司若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在境内或/及香港的另一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达 5%或以上,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或其持有股份的
性质发生变化,公司须按上市地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
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二)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须按照境内外法律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披露其
股份增减、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若买卖公司证
券,需要按照上市地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交易所
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达到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
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十二)公司主要股东 1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或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达到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案金额单笔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1%的
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
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
核意见;


1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公司
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11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持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权被质押;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三十一)回购股份;
    (三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十三)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三十四)董事、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获得监管机构
的核准;

    (三十五)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六)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

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 1%以上的;

                              12
    (三十七)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
务的,从得到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

行公告;
    负责业务创新报批的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在新业务得到
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信息披露;
    (三十八)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上市地上市

规则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3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四)、
第(五)、第(六)或第(七)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如有需要,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可申请停牌,直至作出公告为止。




                             1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
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
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
露。
   本公司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
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
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能,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15
    第四十条     本公司与上证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本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为本公司的授权代表及公司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境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
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
提出披露申请;
    (三)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
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16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
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
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
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
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
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17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及上市公告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
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本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18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达到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相
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二)公司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或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达到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
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持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权被质押;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
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
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
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19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
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20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
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
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
受媒体访问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
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对
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
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六十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
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
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
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
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21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
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在
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
露。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
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及公司相关行部和人
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及其他属于信
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
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
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22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
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
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23
    如本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
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
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对有
关机构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
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2
年 3 月 30 日总行印发的《关于印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2012 年修订版)>的通知》(招银发〔2012〕145 号)
一文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如相关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
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
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重新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