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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富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7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盈利水平、重大事项等因素,又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达到公

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核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

的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报出《公

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全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程惠芳               吴奇石              葛劲夫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