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浙江富润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浙江富润 公告编号:2021-026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1 年 5 月 18 日
授予数量:15,225,386 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6、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25,386 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5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15,225,386 股。
3、授予人数:共计 5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人员。
4、授予价格:3.2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8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且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2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且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6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且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注:以上“净利润”是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且剔除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因素。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优秀
良好 100%
合格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股票数量(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付海鹏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005,386 6.60% 0.19%
张玉兰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00,000 3.28% 0.10%
王 燕 财务总监 500,000 3.28% 0.10%
核心骨干(技术)人员(50 人) 13,220,000 86.83% 2.53%
合计(53 人) 15,225,386 100% 2.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
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鉴于杨彬、周伟、卫仁、杨震昊、王丽娟 5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5,225,386 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
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5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25,386 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
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
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由于拟授予的58名激励对象中,杨彬、周伟、卫仁、杨震昊、王丽娟5名
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此次激励对象
人数由58名变更为53名。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不存在差异。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
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于2021年5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对2021至2024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
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225,386 5,907.45 2,378.57 2,376.11 927.96 224.81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
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事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及授予事项符合《激励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3、公司尚需根据《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浙江富润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