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股份: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600084 股票简称:中葡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71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之
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 1、违约金 2,717,244.06 元;2、支付申请费 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终审判决结果,此次判决不会对公司
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之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疆
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酒业”或“原告”)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送达的(2018)新民终 428 号案件的《民
事判决书》。关于西域酒业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基健康”或
“被告”)增资纠纷一案自治区高院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7),披露了
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西域酒业与中基健康增资纠纷一案。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根据此
次增资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
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0),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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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详见上述公告内容。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获悉西域酒业收到了自治区高院送达的
(2018)新民终 428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此案已经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并完成二
审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 70 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海
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 17 号
法定代表人:李豫
2、受诉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原告西域酒业诉讼理由:
2001 年 10 月 8 日,西域酒业股东会作出决议,中基健康对西域酒业增加投资 4450
万元,中基健康以位于新疆石河子开发区 70 号小区 425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培训
楼、综合楼、厂房及冷库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价作为部分出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
产分别由新疆兴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西安西
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西域酒业本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至 5450 万元,其中:中基健
康出资 5250 万元,持有西域酒业 96.33%股权;另一股东出资 200 万元,持有西域酒业
3.67%股权。2002 年 4 月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02 年 5 月中基健康
以其持有西域酒业 77.33%的股权作价置换公司控股子公司酒业公司 19%的股权,至此酒
业公司成为西域酒业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基健康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依法办理上述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中基健康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25075 平方米、厂房及冷库等资
产迟迟未转移至西域酒业名下。虽经西域酒业多次主张权利,但中基健康以种种理由拖
延。在西域酒业反复敦促下,2005 年 11 月 7 日中基健康与西域酒业签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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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6 日,酒业公司、西域酒业、中基健康三方签订《协议书》,根据该协议
第一条约定,中基健康承诺在 2012 年 12 月 1 日前将位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70 号
小区院内面积为 2507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为 19884.7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
其地面附着物即 70 号小区第 15 栋、第 18 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
同时,2012 年 10 月 16 日《协议书》第 5 条约定:“中基健康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
时履行义务,如逾期,每逾期一日,中基健康应向西域酒业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但经西域酒业多次通过发函、派员等方式进行催告,中基健康拒不办理位于石河子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70 号小区院内面积为 2507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为
19884.7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中基健康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西域
酒业造成重大损失。现西域酒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基健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西域酒业对中基健康其他尚未缴足的出资及违约行为等保留进行追索的权利,请求法
院依法维护西域酒业合法权益。
4、原告西域酒业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向西域酒业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位于新疆石河子开
发区 70 号小区土地使用权 19884.73 平方米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
(2)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支付违约金 2052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邮寄费等。
三、本次终审判决结果
自治区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判决如下:
1、维持乌鲁木齐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160 号民事判决第一、
第三、第四项,即:中基健康向原告西域酒业履行出资义务,即将位于石河子开发区 70
号小区土地使用权 19,884.73 平方米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土地证号:师国用 2004 出
字第开 012 号);中基健康向原告西域酒业支付申请费 5,000.00 元;驳回原告西域酒
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乌鲁木齐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16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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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域酒业支付违约金 2,717,244.06 元;如果中
基健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72,765.57 元,由西域酒业负担 117,424.12 元,中基健康负担
55,341.4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39,836.65 元(西域酒业已预交),由西域酒业负担
126,544.31 元,由中基健康负担 13,292.3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预计增加西域酒业当期利润 2,478,275.63 元
(以上金额为被告支付违约金与申请费合计后扣除案件受理费的净额)。此次判决不会
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合并后对公司造成影响金额取决于后续执行情况并最终以会
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自治区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终 428 号。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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