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600084 证券简称:中葡股份 公告编号: 临 2019-022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拟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章程修订情况
1、修订部分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款
1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
价额。 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
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
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
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
转换情形等事项。
1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购其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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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通讯方式、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 的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
的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 股东以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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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
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 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
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 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
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 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
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 确认。
确认。
6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其辞任、推荐其股东要求撤换外,股东 届满可连选连任。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数的 1/2。
7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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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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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8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2、新增部分
《公司章程》新增第五章党组织,共三条。《公司章程》原第五章及以后章
节顺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九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总支。党总支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其他党总
支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总支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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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入党总支。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下设党政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
务工作人员的数量,按职工总数的 1%左右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0.5%左右比例安排,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用列支,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经费办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及《党总支议事规则》等党内法规履
行下列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
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
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检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总支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2、其他部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其他相关条文序号相应顺
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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