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股份: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2-08-26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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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
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条 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官方自媒
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
资部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
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
总报送至证券投资部,并协助证券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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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
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
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
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
总整理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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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
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
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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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
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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