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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葡股份: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2-08-26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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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

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条 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官方自媒

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

资部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

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

总报送至证券投资部,并协助证券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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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

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

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

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

总整理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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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

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

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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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

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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