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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07-21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8 年 7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

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以及 2018 年 7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

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公告》、《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

告》,2018 年 7 月 18 日联合评级发布《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关于

下调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存续期债券信用等

级的公告》,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

    2018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接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赣执保 44 号之一)及《股权

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 司冻 201 号),获悉发行人控股股

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所持有发行人的

424,132,942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被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为 2018


                                                               -2-
年 7 月 11 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

轮候冻结包括孽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

生效之日起产生。

    截至本公告日,兴龙实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424,132,94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1.42%,本次轮候冻结的股份为 424,132,942 股,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二)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近日,发行人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3 执 607

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1、裁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3 执 607 号执行裁定书的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

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5551 号、15552

号、15554 号、15555 号、16420 号、26381 号公证书以及(2018)京

方圆执字第 0142 号执行证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 日立案执行后向被

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作出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发行人、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的银

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四千六百五十四万元。


                                                           -3-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发行人、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支

付的罚息与复利。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发行人、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负

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4、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

司位于龙岗区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新增物。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发行人、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当履行

业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业务部

分的其他财产。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次执行裁定的后续解决措施

    (1)经核实,本次司法查封涉及发行人与中信信托之间一笔本

金约三亿元的债务纠纷,系中信信托知悉此前中睿泰信查封公司部分

财产后引起的保护性司法措施。发行人已与中信信托积极协商,初步

达成和解意向,中信信托暂不会对发行人被查封资产申请进一步强制

执行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9 月 2 日专门发文《对民营企业

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其中明确指出:“对因宏

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

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

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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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

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

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希望各

有关金融机构理性看待公司涉诉事宜,发行人将与有关金融机构积极

协商,尽快达成和解。

       3、本次执行裁定对发行人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发行人目前正就该事项积极与中信信托沟通协商。本次执行裁定

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发行人

未能与中信信托达成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应贷款,中信信托可单方面执

行该裁定,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事项进展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1、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发行

人公告日,发行人尚未收到本次冻结涉及的相关司法部门出具的执行

裁定、查封裁定及查封结果通知书等涉诉材料,发行人自查初步判断

本次冻结系基于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笔信托借款合同

纠纷,百瑞信托申请冻结金额约为 3 亿元。

       账户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被冻结账户内
序号        被冻结单位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鄂州牡
 1                                           ****************073       2,587.53
                 司              丹支行


                                                                           -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深圳水贝
 2                                            ****************396       5,078.46
                 司             珠宝支行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深圳水贝
 3                                            ****************718       4,256.81
                 司             珠宝支行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深圳水贝
 4                                            ****************104       3,677.50
                 司             珠宝支行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深圳水贝
 5                                            ****************135       5,947.46
                 司             珠宝支行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深圳分行
 6                                            ****************30        1,210.68
                 司              营业部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深圳文锦支
 7                                            ****************21          620.56
                 司                行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   ****深圳八卦
 8                                            ****************086       9,116.26
                 司              岭支行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   ****深圳水贝
 9                                            *****************768   4,410,000.00
           实业有限公司         珠宝支行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   ****深圳水贝
 10                                           *****************768          0.00
           实业有限公司         珠宝支行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   ****深圳文锦
 11                                           ****************48        4,095.29
           实业有限公司           支行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   ****深圳分行
 12                                           *****************54      169,244.22
           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部
合计                                                                 4,615,834.77

       2、账户被冻结的后续解决措施

       (1)发行人在中睿泰信查封发行人部分资产及账户后,与中睿

泰信积极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次账户冻结纠纷所涉金额本

金约为 3 亿元,经发行人自查,债务合同尚未到期,纠纷系发行人前

次账户被中睿泰信冻结后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引起百瑞信托发起保护

性司法措施。上述仅系发行人自查结果,发行人及相关方尚未收到司

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具体情况需以发行人及相关方正式收到的司

法文书的内容为准。

       (2)与百瑞信托的上述纠纷导致的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对此,发行人财务部门


                                                                             -6-
正与申请人积极协商,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

户被冻结事项。

    3、银行账户冻结对发行人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系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基本户和一般户,截至

公告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关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

文件。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一定影

响。在本次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发行人及子公司

其他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发生。

    (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重大事项监管工作函

    2018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

部下发的《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

证公函【2018】0785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全文如下:

    “2018 年 7 月 16 日晚间,你公司提交直通车公告称,经自查发

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部分银行账户存在被冻结的现象,

被冻结银行账户系公司及子公司的基本户和一般户。同时,因公司与

中信信托之间的债务纠纷,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银行存款及应支付的罚息与复利等。此外,根据前期公告,公司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多次轮候冻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至今未回复

我部监管问询。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

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你公司全面核实目前实际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补充披露


                                                           -7-
负债明细,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到期日、提供的抵押、质押或担

保情况等,以及对外担保明细,包括被担保人、关联关系、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等,并说明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

影响,审慎评估公司当前面临的各项风险,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就化解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具体安排。

       三、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违规提供担保或资金。

       四、请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实并披露,截至目前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并审慎评估质押风

险。

       五、请你公司就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和法院执行裁定书相关事由,

核实并披露前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和主要责任人。

       六、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和法院执行裁定对公

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影响,并审慎评估继续推进的

可行性。

       七、鉴于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多个基本户和一般户被冻结,涉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三)项规定的“公

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你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

       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8-
人员等各相关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

认真落实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公司风险。请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前披露本工作函,并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前就相关事项予

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发行人称,将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就上述事项予以

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联合评级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及债项等级

    2018 年 7 月 18 日,联合评级发布《关于下调东方金钰股份有限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存续期债权信用等级的公告》,认为公司被

冻结股份若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及

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 03 执 607 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公司未按

照合同约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最新一期利息,公司短期债

务规模较大,现金类资产少,资产构成主要为存货,其中主要为翡翠

原石或成品,变现能力和速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近期负面新闻较多,

外部融资压力进一步加大,上述情况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了较大的负

面影响。联合评级决定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同时将其发行的“17

金钰债”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9-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

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10-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金钰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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