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4-2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4 楼         邮编:430070
     4/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Tel:(+86)(027) 87301319 传真/Fax:(+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三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东方金钰、公司          指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第
 一 期 员工 持 股 计 指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划
 《员工持股计划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
                     指
 (修订案)》           案)》
 信托计划                指 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优先委托人、浦发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行
 一般委托人              指 员工持股计划(东方金钰代表签署相关合同等)
 华宝信托                指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合同》            指 《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 信 托计 划 说 明
                     指 《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书》
 资管计划                指 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资管合同》            指
                              理合同》
 前海开源                指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问
                            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9鄂国浩法意GHWH024号




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东方金钰的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东方
金钰发出的《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
证公函[2019]03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
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事实
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四)东方金钰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
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
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东方金钰按照上交所的监管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实,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回复《问询函》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问询函》第 1 条: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披露,当员工
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
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前
期公告披露,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届满并自行终
止,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复牌,但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减持期间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3 日、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7 日。请
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未在存续期届满终止和股票复牌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清算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请律师发
表意见。

     回复如下: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
认购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
份额,并由该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二
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获
得公司股票。”根据《信托合同》、《资管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作为单一委
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由前海开源管理的资管计划,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
交易的方式投资于东方金钰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根据东方金钰(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华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及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一般信
托单位,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宁先生为信托计划差额补足义务人,一般委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对差额补足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完成股票购买,购买数量为
12,250,399 股。上述股票已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
起停牌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复牌,锁定期及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员工持股计划均

                                    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能进行交易。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信托计划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日,信托财产未能变现,
且公司股票处于停牌状态无法交易。根据《信托合同》第 9.4 条的约定,“信托
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因未全部变现而导致信托单位自动延期的,则在信托单位自动
延期之日起算满 60 个自然日时该期信托财产仍未全部变现完毕的,受托人经与
优先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维持届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包括债权)等全部向
该期仍存续的优先受益人分配或移交;若优先信托单位已经足额获得信托利益分
配并注销的,则受托人将维持届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包括债权)全部向该期仍
存续的一般受益人分配或移交。信托财产按上述约定全部分配或移交完毕的,信
托单位即行全部注销。”

     2018 年 8 月 1 日,华宝信托向一般委托人东方金钰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
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差额补足义务人赵宁发出《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告知函》:信托计划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进入自动延期阶段,且一般委
托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信托合同》第
9.4 条的约定,“一般受益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东方金钰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失,受托人将以当前信托财产原状
方式全部向优先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移交”。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018 年 6 月 24 日到期自行终止,但截至员工持股计划
期限届满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尚未变现,且公司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因此,员
工持股计划未能及时进行清算。根据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出的告知函,
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失,包含投资指令权在
内的全部信托权益归属于优先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由优先委托人支配。2018
年 9 月 14 日,浦发银行向华宝信托发出《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指令函》,要求对资管计划所持股票进行减持。自公司股票复牌(2018 年 11 月
2 日)之日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在 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3 日、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7 日的减持行为,均是根据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的投
资指令作出。



                                    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到期且公司未有
效延期,亦未及时终止并进行清算分配,不符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规定;
但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日,公司股票尚处于停牌阶段,信托财产未能变现,且
在股票可交易期间,员工持股计划享有的信托财产受益权已全部归属于优先委托
人,员工持股计划已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不能自行进行终止及清算事宜。




     二、《问询函》第 2 条: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
通过竞价交易减持 512 万股。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终止
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事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披露,自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后 2 个交易日内,员工持股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公司股票。请公司补充披
露,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于控制权转让和终止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形,是否控制权转让和终止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形,是否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和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及披露的资料,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
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赵宁、王瑛琰与中国蓝田总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
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18 )。因相关事项有待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讨论决定暂
时终止股权转让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了《关于拟暂时终止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24 )。其
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决定终止股权转让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终止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公告》
( 公告编号:临 2019-030 )。

     员工持股计划计划 2019 年 2 月 25 日减持 512 万股,是在公司发布了暂停控
制权转让公告之后、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终止决策过程中作出。



                                     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东方金钰(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华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及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一般信
托单位,浦发银行作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宁先生为信托计划差额补足义务人,一般委托人与差额补足义务人对差额补足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信托合同》7.2.1 条的约定,华宝信托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根据
委托人指定将信托资金投资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并根据一般委托
人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根据《信托合同》7.3.6 条的约
定,“信托计划到期前 10 个交易日,如信托计划内的现金总额不足以支付优先
级本金与应付利息总额时,则优先委托人有权通知信托计划受托人,受托人向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
全部股份平仓。如资管计划完成平仓后本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总额仍不足以支付
优先委托人本金与预期收益总额时,一般委托人及/或差额补足义务人须履行补
足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信托合同》及华宝信托向一般委托人东方金
钰、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差额补足义务人赵宁发出的告知函,信托计划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信托计划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2018 年 4 月 16 日)内,信
托计划内现金余额为零,且资管计划项下持有的股票处于停牌状态无法交易变
现,且一般委托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因此,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优先委托人有权通知华宝信托向前海开源发送投资指令,将资管计
划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平仓。

     根据华宝信托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向一般委托人东方金钰代表的员工持股计
划、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差额补足义务人赵宁发出《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告知函》:信托计划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期未能变现进入自动延
期阶段,且一般委托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根据《信托合同》
第 9.4 条的约定,“一般受益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东方金钰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已自动灭失,受托人将以当前信托财产原
状方式全部向优先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移交。”

     因此,优先委托人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获得了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指令权;



                                     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自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优先委托人之日起,员工持股计划丧失了对
信托财产的全部受益权。自公司股票复牌(2018 年 11 月 2 日)之日后,员工持
股计划已不具备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指令权及信托财产受益权。

     2018 年 9 月 14 日,浦发银行向华宝信托发出《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指令函》及华宝信托向前海开源发出的《前海开源-浦发银行-金钰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减持事项通知函》,浦发银行向华宝信托发出减持资管计划项
下所持股票的指令,并明确该指令不涉及一般委托人,浦发银行与东方金钰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易。根据华宝信托向前海开源发出的有效期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股票全部变现之日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包含两笔交易即分别“卖
出 5,120,000 股股票”及“卖出 900,099 股股票”。上述指令即为华宝信托根据
浦发银行的投资指令发出,前海开源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 512
万股股票的行为,不涉及一般委托人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东方金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华宝-浦发金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在公司股票复牌之前,在该信托计
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以原状全部归属于优先委托人/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所有,一般委托人丧失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亦不再具有投资
指令权。公司及员工持股计划管委会实际亦未再向信托计划发出投资指令。实际
控制人在筹划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过程中,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
保密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披露该事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并
非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向其
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般委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权益
已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归属于优先委托人,公司股票复牌后,员工持股计划已不
具备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指令权。资管计划减持 512 万股股票的行为虽处于公司控
制权转让事项终止决策期间,但均是根据优先委托人发出的投资指令作出,员工
持股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