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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7-19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7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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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本次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东方金钰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披露了东方金钰所涉诉讼的

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民生昆明分行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市

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亿利”)、赵宁、王瑛琰、赵兴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民生昆明分行

    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亿利、赵宁、

王瑛琰、赵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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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案件基本情况

    民生昆明分行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云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案

号为(2019)云 31 执 168 号的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

务:1、由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向申请执行人民生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

金 49629693.41 元,截止 2018 年 7 月 8 日止的期内利息 149163.45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9.75%计算

的罚息、复利(按季结息);2、被执行人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

亿利、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就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应承担的上述款项

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 290694.29 元、保全费

5000 元、执行申请费 121893 元,合计 417587.29 元,由被执行人东

方金钰、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亿利、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共

同负担。

    (二)东莞信托与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莞信托

    被告: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3-
    东莞信托与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

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3、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东莞信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钰珠宝立即向东莞

信托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6881979.67 元,

复利人民币 69723.80 元,合计人民币 206951703.47 元(利息及复利

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不含当日),后续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

应付款项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实现债权产

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金钰珠宝、东方金钰、赵宁、

王瑛琰连带承担;3.判令金钰珠宝以其所有的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

壹海城四区 4 栋 101 及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 4 栋 102 房

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东莞信托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取得的

价款在前述第 1、2 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东方金钰、赵

宁、王瑛琰对前述第 1、2 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

决如下:

    一、限金钰珠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信

托归还借款本金 200000000 元;

    二、限金钰珠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信

托支付利息、复利(截止 2018 年 11 月 20 日,金钰珠宝尚欠利息

                                                             -4-
6881979.67 元、复利 69723.8 元;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金钰珠宝应以 20000000 元为本金,于每月 21 日按年利率

11%的标准支付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至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金钰珠宝应以逾期支付的利息为本金,于每月 21 日按年利率 14.3%

的标准支付复利);

    三、限金钰珠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东莞

信托支出的律师费损失 200000 元;

    四、东莞信托对金钰珠宝设定抵押的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

城四区 4 栋 101【《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

产证明第 0180911 号】及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 4 栋 102

享有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

明第 0180912 号】,若金钰珠宝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东莞信托

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及

诉讼费负担决定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及诉讼费

负担决定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6558.5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费用

1081558.51 元,由金钰珠宝、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东

莞信托已预交诉讼费用 1081558.51 元)。

                                                            -5-
    (三)上海国际信托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公证债

权文书执行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

    被执行人: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囯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一案,

(2017)厦思证内字第 142 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 143 号、(2017)

厦思证内字第 144 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 778 号公证书以及(2018)

厦思证内字第 1232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

国际信托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I4 日立案恢复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在案冻结的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104630000 股股票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

为 490505440 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

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东

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104630000 股股票的质押。

                                                            -6-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

104630000 股股票的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

104630000 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以抵偿兴龙实业

需支付的四亿九千零五十万零五千四百四十元。

    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

关变更登记手续。

    (四)许先敏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许先敏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 4203

号的仲裁庭通知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书面申理。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 4203

号的仲裁庭通知书(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

鉴于被申请人东方金钰为上市公司,且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深圳仲裁

委员会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前述借款合同签订或本案仲裁的披露公

告资料。

    (五)西南证券与兴龙实业、王瑛琰、赵宁证券纠纷强制执行一

                                                           -7-
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西南证券

     被执行人:兴龙实业、王瑛琰、赵宁

     2、案件基本情况

     兴龙实业与西南证券(代表西南证券互利通 8 号定向资管计划的

委托人)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标

的为东方金钰(代码:600086),融资金额为 3 亿元,期限为 1 年。

鉴于兴龙实业未能支付利息并履行购回义务,构成违约。西南证券己

聘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诉讼相关事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3、案件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西南证券与被执行人兴龙实业、王瑛琰、赵宁证券纠

纷强制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

执行人西南证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

人兴龙实业持有的 5280 万股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股票予以

司法拍卖、变卖,以清偿其债权。对于上述股票,西南证券享有质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系首轮冻结法院。经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将司法处置权移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 5280 万股东方金钰(证券代码

600086)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变卖。”

                                                            -8-
    此外,发行人在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发行人表

示上述“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

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

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

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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