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7-27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7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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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本次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东方金钰股东天风证券减持股份
东方金钰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披露了东方金钰原持股 5%以上股
权股东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至 5%以下的情况,具体内容
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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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518,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1894442U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时间:2000 年 3 月 29 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联系方式:86-27-87618867”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天风证券天权
5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持有公司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75,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56%。根据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
(2018)云 31 执 453 号之十七《协助执行裁定书》,2019 年 7 月 8
日至 11 日期间,天风证券通过二级市场强制卖出 7,500,100 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
本次权益变动后,天风证券共计持有公司 67,499,900 股股票,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999%,不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同时发行人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后续事项,具体内容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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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天风证券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三)根据天风证券编制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天风证券拟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的任意连续 90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部分股
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4050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前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东方金钰与潍坊诚志诉讼情况
东方金钰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和 2019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和《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披露了潍坊诚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潍坊诚志”)(原债权人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信托”)与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龙实业”)以及东方金钰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珠宝”)等仲裁执行一案的相关内容。
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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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 03 执 607 号之三)及《协
助执行通知书》((2018)京 03 执 607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潍坊诚志、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金钰珠宝仲裁执行一案,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5551 号、15552
号、15554 号、15555 号、16420 号、26381 号公证书以及(2018)京
方圆执字第 0142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中信
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 日立案执行。在执
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在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
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
之后,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
民币 111,524,000 元。”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执行裁定书》,2019 年 6 月 21 日,法院以(2019)京 03
执异 452 号裁定书裁定变更潍坊诚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 年 6
月 21 日潍坊诚志向法院申请将上述财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
111,524,000 元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
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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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2、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
人潍坊诚志所有,以抵偿本案变价发还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五十二
万四千元,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潍坊诚志时起转移。
3、潍坊诚志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
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已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潍坊诚志,即已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送达法律文书。”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表示:“公司及相关方不认同本案判决书
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拟将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此外,东方金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对本案的债券转让情况和执行金额等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内容
如下:
“一、本案标的债券转让
原债权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与公司、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深
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珠宝’)仲裁执行
一案,根据中信信托发给公司、兴龙实业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
通知》,2018 年 7 月 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信信托的申
请,作出(2018)京 03 执 60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2018 年 8 月 9 日,中信信托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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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泛海集团”)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信信托向泛海集团
转让(2018)京 03 执 607 号强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
担保权利(下称‘标的债权’)。2019 年 4 月 4 日,中信信托、泛海
集团与潍坊诚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潍坊诚志’
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中信信托、泛海集团同意将泛海集团自中
信信托受让的标的债权转让给潍坊诚志。
二、本案执行金额
本案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2.4 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查封的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钰珠宝名下位于深
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潍坊诚
志所有,以抵偿本案变价发还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一百五十二万四千
元,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潍坊诚志时起转移。公司及相关
方不认同本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拟将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书
面异议。若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公司及相关方仍
需支付潍坊诚志本金约 1.3 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案质押财产情况
本案涉及债权本金 2.4 亿项下的质押财产除上述建设用地使用
权外,还有由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外,发行人针对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说明如
下:“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钰珠宝已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取得深圳市龙
岗区南湾街道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后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部
分建设投入。关于该土地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核实事宜,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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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难以核对,因此无法确认上
述资产处置后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
(三)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信用等级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C
东方金钰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主体及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及《关于对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17 金钰债”公司债券跟踪
评级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发行人的评级机构将东方金钰公司债券
信用等级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C,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合评级”)对发行人及“17 金钰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
级。
发行人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 C;“17 金钰债”公司债券前次
评级结果为 C;评级机构为联合评级,评级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
评级机构联合评级在对发行人相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有
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
司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17 金钰债”公司债
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收到修订后的
该评级报告。联合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C,同时维持
“17 金钰债”的债项信用评级为 C。因公司无法按期支付“17 金钰
债”到期利息,公司债券“17 金钰债”已自 2019 年 3 月 18 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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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停牌,“17 金钰债”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
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
候冻结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 司冻
0715-01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
执 245 号之三),获悉其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轮
候冻结。
根据通知,兴龙实业所持发行人股票 73,500,000 股无限售流通
股被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起始日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冻结期限为三
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孽息(指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
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
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同时发行人披露,经其核实,截至 2019 年 7 月 18 日,兴龙实业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298,980,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2.15%,
本次轮候冻结的股份为 73,500,000 股,占兴龙实业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 24.58%,兴龙实业合计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为 298,980,000
股,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此外,发行人披露了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
提示:“上述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但因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票被质押、冻结和多次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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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冻结,如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特提醒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
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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