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8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本次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披露了发行人所涉与联储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诉讼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金钰’)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详见 公司临时公告 2018-094),联储证券作为原告起诉公司、云南兴龙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以下统称‘被 告’)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 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8)浙民初 38 号。公司 于 2019 年 8 月 6 日收到最高院下发的(2019)最高法民终 1353 号《应 诉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及支付特定股权 收益权回购价款等义务,联储证券作为原告向浙江高院起诉上述被告 方,浙江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8)浙民初 38 号。 二、本案主要情况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与东方金钰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下称‘《收 益权转让合同》’),根据《收益权转让合同》,东方金钰将其所持有的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昆 仑信托,作为支付对价,昆仑信托向东方金钰支付人民币叁亿元整作 为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款。联储证券主张其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 人民币 2.99 亿元认购了昆仑信托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主张 其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受让了昆仑信托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 与 2.99 亿份信托份额对应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提前回购 股权收益权,并主张回购价款 299,000,000.00 元、定期行权费 15,037,208.33 元及相关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三、本案判决情况 根据(2018)浙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特 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 299,000,000 元; -3- 2、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 2017 年 12 月 20 日(含当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不含当日)期 间的定期行权费 12,848,694.44 元,支付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 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含当日)期间的定期行权费 2,188,513.89 元, 合计 15,037,208.33 元; 3、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一 次性违约金 31,395,000 元; 4、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迟 延违约金 1,679,943.18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07 月 31 日,后续以 314,037,208.33 元为基数,按照 15.75%/年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 偿之日止); 5、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储证券律师 费损失 1,100,000 元、保险费损失 291,574.21 元、公证费损失 2,040 元,合计 1,393,614.21 元; 6、被告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对东方金钰的上述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联储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124,47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联储证 券负担 347,112 元,东方金钰负担 1,782,361 元,兴龙实业、赵宁、 王瑛琰对东方金钰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进展情况 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 1353 号《应诉通知书》,联储证券不服 -4- 浙江高院作出的(2018)浙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联储证券上诉请求如下: 1、改判兴龙实业支付违约金,以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299,00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20 日(含当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 ( 含 当 日 ) 的 定 期 行 权 费 15,037,208.33 元 、 一 次 性 违 约 金 31,395,000.0 元、迟延违约金 1,679,943.18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8 年 8 月 1 日后的迟延违约金以 314,037,208.33 元为 基数,按照 15.75%年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实现债权的费 用 3,523,087.21 元此五项之和为基数,按 10%计算,金额暂计算为 人民币 35,063,523.87 元(大写:叁仟伍佰零陆万叁仟伍佰贰拾叁元 捌角柒分)。 2、改判赵宁、王瑛琰支付违约金,以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299,00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20 日(含当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 ( 含 当 日 ) 的 定 期 行 权 费 15,037,208.33 元 、 一 次 性 违 约 金 31,395,000.0 元、迟延违约金 1,679,943.18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8 年 8 月 1 日后的迟延违约金以 314,037,208.33 元为 基数,按照 15.75%年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实现债权的费 用 3,523,087.21 元此五项之和为基数,按 10%计算,金额暂计算为 人民币 35,063,523.87 元(大写:叁仟伍佰零陆万叁仟伍佰贰拾叁元 捌角柒分)。 3、改判东方金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347,112.0 元,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承担连带责任。 -5- 4、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由四 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浙江高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院。经审 查,最高院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此外,发行人披露了本案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 响 :“最高院已受理联储证券上诉,尚未开庭审理。若最高院按照联 储证券诉请判决,将增加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公 司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 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 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