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8-28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8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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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本次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天风证券减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原持
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根据该公告,截至减持计划
披露之日(2019 年 6 月 10 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天风证券
天权 5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权 50 号”)持有发行人
股份 75,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56%。上述股份为司法划
转取得的股份。天权 50 号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2019 年 6 月 10 日)
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任意连续 90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的方式减持部分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4,050 万股,即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3%。若减持计划期间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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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
调整。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收到天权 50 号发来的《关于减持
时间过半提示进行披露的告知函》及《减持股份进度明细》。截至 2019
年 8 月 17 日,天权 50 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8,500,1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63%,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间过半,减
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天权 50 号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司法划转取得:
天权 50 号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75,000,000 5.56%
75,000,0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2、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原大股东天权 50 号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价格
股东 减持数量 减持比 减持总金额 当前持股 当前持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区间
名称 (股) 例 (元) 数量(股) 股比例
(元/股)
2019/7/
天权 集中竞价 33,600,631.4 66,499,90
8,500,100 0.63% 8~ 3.56-4.13 4.93%
50 号 交易 4 0
2019/8/5
此外,发行人披露了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天权 50 号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进行了回复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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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根据
该公告,发行人对其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下发的上证公函【2019】1037 号《关于东方金
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
函》”)进行了回复,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1、2019 年 7 月 1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
的公告称,民生昆明分行、东莞信托、上海国际信托、许先敏、西南
证券等债权人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
关诉讼案件已分别进入裁定、判决、申请仲裁、裁定执行等阶段。经
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规定,现就相关
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具体说明上述诉讼案件前期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回复:
上述诉讼案件前期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如下: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债权 债务 涉诉本金(单 公司首次获悉
立案时间 实际披露
人 人 位:元) 信息时间 应披露时间 公告标题
时间
2019 年 1 涉及重大诉
月 12 日 讼的公告
民生 关于债务到
2019 年 4
银行 东方 2018 年 7 125,000,000.0 2018 年 10 月 16 2018 年 10 月 期未能清偿
月 18 日
昆明 金钰 月 17 日 0 日获悉 18 日前 的公告
分行 关于累计涉
2019 年 7
及诉讼(仲
月 12 日
裁)的公告
东莞 金钰 2018 年 11 200,000,000.0 2018 年 11 月 26 2018 年 11 月 2019 年 1 涉及重大诉
信托 珠宝 月 26 日 0 日立案 28 日前 月 12 日 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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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到
2019 年 4
期未能清偿
月 18 日
的公告
关于累计涉
2019 年 7
及诉讼(仲
月 12 日
裁)的公告
关于公司控
2018 年 8 股股东股份
月 17 日 被轮候冻结
的公告
2019 年 1 涉及重大诉
月 12 日 讼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
2019 年 3
2018 年 8 月 16 部分股份将
月 28 日
云南 日,收到上海证 被司法拍卖
兴龙 券交易所转发 的公告
实业 文件《浙江省高 关于控股股
有限 级人民法院协 东所持公司
2019 年 4
上海 公司 助执行通知书》 部分股份被
2018 年 6 670,166,980.0 2018 年 8 月 月 17 日
国际 (以 ([ 2018]浙民 司法拍卖的
月 26 日 0 18 日前
信托 下简 初 38 号)和《北 进展公告
称 京市第三中级 关于控股股
“兴 人民法院协助 东所持公司
2019 年 5
龙实 执行通知书》 部分股份被
月7日
业”) ([ 2018]京 03 司法拍卖的
执行 724 号) 进展公告
关于累计涉
2019 年 7
及诉讼(仲
月 12 日
裁)的公告
关于股东权
2019 年 8
益变动的提
月3日
示性公告
2019 年 8 简式权益变
月3日 动报告书
2019 年 7 月 11
关于累计涉
西南 兴龙 2018 年 9 300,000,000.0 日从兴龙实业 2019 年 7 月 2019 年 7
及诉讼(仲
证券 实业 月 13 日 0 处获悉案件进 13 日前 月 12 日
裁)的公告
展
2019 年 7 月 11 关于累计涉
许先 兴龙 271,500,000.0 2019 年 7 月 2019 年 7
-- 日从兴龙实业 及诉讼(仲
敏 实业 0 13 日前 月 12 日
处获悉案件进 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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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除上述案件外,关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兴龙实业等
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6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
(2019)最高法民终 1353 号《应诉通知书》,并于 2019 年 8 月 7 日
及时披露了该案件最新进展情况(详见临时公告 2019-112)。
公司前期真实、准确的披露了相关信息,但在及时性和完整性方
面存在瑕疵,公司正积极加强内控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诉
讼、仲裁有最新进展时,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告披露,关于东莞信托与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
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金钰珠宝以其所有的盐田区海景
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 4 栋 101 及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
4 栋 102 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公司说明上述相关物业目前的主
要用途,若相关资产被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回复:
金钰珠宝将上述物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租于黄微用于商业用
途,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其中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免租期,租金为 12 万元/月,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每年递增 5%。由于上述物业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且租金收入较少,因此相关资产被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 4 栋 101 及盐田区海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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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 4 栋 102 房屋被抵押给东莞信托,如债务不能按
期偿还,东莞信托有权按照法院判决对抵押物进行司法处置。同时,
依据金钰珠宝(甲方)与黄微(乙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
书》第十六条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
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回
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合同中不存在关于公司需
要赔偿支付情形的相关约定。”
“ 三、公告披露,关于上海国际信托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
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公司 104,630,000 股股票扣划
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关于西南证券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
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 5,280 万股公司股票进行司法
拍卖、变卖。公司及相关股东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9.1 条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回复:
关于上海国际信托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
兴龙实业持有的公司 104,630,000 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
际信托,上述股票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划转至上海国际信托开设的证
券账户下,上海国际信托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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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 日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并代兴龙
实业及上海国际信托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公司向上
海国际信托发送《告知函》,督促上海国际信托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西南证券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兴龙
实业持有的 5,280 万股公司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变卖,后续有相关进
展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告披露,关于许先敏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之间
民间借贷纠纷,深圳仲裁委员会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前述借款合同签
订或本案仲裁的披露公告资料。请公司具体说明相关借贷情况,包括
交易背景、许先敏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和其他利益安排、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资金用途、偿还情况,以及
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并提供相关借款合同。
回复:
1、具体说明相关借贷情况
2019 年 7 月份,公司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深仲
受字第 4203 号《仲裁庭通知书(二)》,经核实获悉,许先敏就其与
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借贷纠纷一案,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深
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公司接到上述《仲裁庭通知书(二)》
后,即询问兴龙实业、赵宁先生该笔借款的具体情况,兴龙实业出具
《关于与许先敏借款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2017 年 10 月,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8-
为支持旗下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
的经营发展,同意向东方金钰及子公司出借 30 亿元,期限三年,用
于东方金钰及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017 年 11 月 30
日,东方金钰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述借款议案,
并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告了上述事项。
自 2017 年 10 月以来,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以备向东方金钰及子公
司出借使用。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公司执行董事赵宁先生拟向
许先敏借款 4 亿元。赵宁先生时任东方金钰董事长兼总裁,因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用章规定认识理解不到位,且考虑到该笔借款计
划出借给东方金钰及子公司使用,故在未知会东方金钰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即将东方金钰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签
署《借款合同》。后许先敏向实际借款人兴龙实业及赵宁先生委托收
款方放款 2.715 亿元。因东方金钰资金流压力暂时缓解,未实际使用
该笔借款。
合同签署后,赵宁先生在持续积极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时认为上述行为存在不
当之处,积极联系许先敏商谈,许先敏于 2019 年 3 月 6 日签署《承
诺》,明确东方金钰不再承担任何偿还义务,其与东方金钰就该笔借
款事项不存在任何现实和潜在纠纷,不再向东方金钰主张任何权利。
同时,我公司已督促东方金钰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该笔借款事项
的最新进展。
综上,该笔借款系公司及公司执行董事赵宁先生单方筹集,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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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方金钰及子公司出借,东方金钰虽形式上作为共同借款人,但未
使用该笔借款,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且该笔借款不存在任何现实和
潜在纠纷。’
该笔借款系兴龙实业及兴龙实业执行董事赵宁先生单方筹资行
为。根据兴龙实业提供的《关于与许先敏借款用途的说明》,兴龙实
业‘收到上述借款后将资金用于对云南、江苏等地的投资及偿还其他
借款等’。公司虽形式上作为共同借款人,但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合法
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且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
任何款项。
2、《借款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借款合同》(编号:201712001 号)内容,公司、兴龙实
业、赵宁先生(统称为‘甲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许先敏(乙方)
申请借款人民币 4 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2 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
计算。借款用途为投资,利率为 1.67%/月。放款条件为甲方满足乙
方担保措施后,乙方将上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月付息,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清全部借款。
3、许先敏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
他利益安排。
4、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9 年 7 月份,公司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深仲
受字第 4203 号《仲裁庭通知书(二)》后方获悉,许先敏就其与公司、
兴龙实业、赵宁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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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中,已披露该仲裁事项,详见临时公告 2019-095。
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对外借款制度,对外借
款均按照现有公司制度执行。经核查,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
宁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赵宁先生经办签署,且签署《借款合
同》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均未告知公司及上述人员。在此前提下,
虽然该《借款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但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亦未事先获得任何授权。
该借款事项、许先敏提供的证据文件上的公章及董事长赵宁先生
的签字均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且公司也未
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因此,公司对该《借款合同》真
实性不予认可。
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用章登记簿》中未发现公司向许先敏借款事项登记
记录
根据《印章使用制度》,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签署正式合同需
公司印章时,需报请总经理审核。经公司自查后,未发现有相关文件
的盖章报请记录和盖章登记记录。
(2)公司对外融资决策流程中未发现公司向许先敏借款审批记
录
公司对外融资严格遵守决策审批制度。经核实,公司董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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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均未有向许先敏借款记录,董事会未曾审议该借款事项,更未
对外披露任何与向许先敏借款相关的信息。
(3)公司审计报告中无公司向许先敏借款事项
经公司自查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8173 号)、《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563 号)确认,
公司从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
(4)董事长签字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公司董事长
赵宁先生在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行为未获得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
5、上述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接到上述《仲裁庭通知书(二)》并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
核实了解情况后,已聘请了专业律师申请异议。截至目前,公司已向
深圳仲裁裁员会提交了《答辩意见》,该仲裁案件有相关进展时,公
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全票通
-12-
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张文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赵琳迪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3、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韩林林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
4、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各
专门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战略决策委员会:张文风(主任委员)、张兆国、万安娃;财务
审计委员会:张兆国(主任委员)、万安娃、张文风;提名委员会:
万安娃(主任委员)、石永旗、张文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万安娃
(主任委员)、石永旗、刘福民。
(四)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8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
2 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87,747,28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36.1294
-13-
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宁先生主持。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号
比例(%)
关于选举张文风先生为公司
1.01 487,744,684 99.9994 是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石永旗先生为公司
1.02 487,744,584 99.9994 是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依据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14-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高管辞职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副总裁王志昊先生、副总裁雷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志昊先生、
雷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
(六)发行人选举董事长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董事长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张文风先生、石永旗先生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张文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张文风先生
(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发行人聘任董事会秘书
-15-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5 票同
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琳迪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赵琳迪女士(简介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聘
任赵琳迪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八)发行人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5 票
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韩林林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为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同意聘任韩林林女士(简介附
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九)董监高减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监
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披露了发行人财务总监宋孝刚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减持情况。公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减持计划披露之日(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财务总监宋孝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3,800 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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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财务总监宋孝刚先
生计划在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
式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 合 计 不 超 过 18,450 股 ( 约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01%),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宋孝刚先生尚未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间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
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董事、监事、高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宋孝刚 73,800 0.05%
级管理人员 73,8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减持价格 减持总 当前持
减持数量 减持 当前持
股东名称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区间(元/ 金额 股数量
(股) 比例 股比例
股) (元) (股)
2019/5/22~
宋孝刚 0 0% 其他方式 0-0 0 73,800 0.05%
2019/8/21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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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宋孝刚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
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
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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