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10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 “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 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 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 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 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 任。 -1-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 债”)。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 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公告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华融深圳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腾冲嘉德利珠宝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 王瑛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融深圳 -2-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 钰、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东方金钰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深圳申请债权融资,经双方磋 商,华融深圳同意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向东方金钰提供 5 亿元贷 款。2017 年 1 月 25 日,东方金钰、华融深圳及渤海银行三方共 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渤深分委贷(2017)第 1 号) (以下简称‘《委贷合同一》’),约定渤海银行接受华融深圳 委托,向东方金钰发放贷款。 2017 年 1 月 26 日,华融深圳通过渤海银行已向东方金钰发 放委托贷款款合计人民币 5 亿元。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偿还本金 及支付所欠利息的义务,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 赵宁及王瑛琰各担保方亦未对东方金钰在《委贷合同一》项下的 债务承担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申请人华融深圳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请求对被 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 王瑛琰名下价值 594,937,042.05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 供担保。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 03 民初 1977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 龙实业、嘉德利珠宝、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名下价值 -3- 594,937,042.05 元的财产。 根据(2019)粤 03 执保 335 号《查封、冻结通知书》,深 圳中院依据(2019)粤 03 民初 1977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冻结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 的房屋【房产证号: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 0001153 号】, 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止。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嘉德利珠宝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 北侧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腾国用(2007)第 108440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 42.2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 封之日起算(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 四、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44201514500059104768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五、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337190100100043748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六、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1814014210002505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七、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银行账号 -4- 44201011200059966888 内的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八、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 南湾街道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92415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 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名下位于徐州市解放南路 135 号徐州地王大厦【产权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 SY0039250、 SY0039249、SY0039246、SY0039244、SY0039242、SY0039245、 SY0039241、SY0039240、SY0039237、SY0039239 号、徐土国用 (2013)第 17537 号、17539 号、17538 号、36152 号、36159 号、 36158 号、36156 号、36154 号、36161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止。 十、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 100% 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北京东方金钰珠宝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 算(2019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十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 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 式查封之日起算(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 十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网络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7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 -5- 之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中瑞金融控股(深 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 日起算(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十五、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嘉德利珠宝 100%的股 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六、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 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七、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十八、查封被申请人兴龙实业持有的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 公司 55%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至 2022 年 8 月 9 日止。 十九、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 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云南东方金钰珠宝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一、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惠州市东方金钰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止。 -6- 二十二、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持有的江苏东方金钰珠 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8 日止。 二十三、查封被申请人赵宁持有的兴龙实业 98%的股权,查 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十四、查封被申请人王瑛琰持有的兴龙实业 2%的股权, 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止。 (二)国盛证券、陈宇菲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 瑛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盛证券、陈宇菲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30 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 申请人一东方金钰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S0253-贷款 001 的《光 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 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与被申请人二兴龙实业 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保证 001《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与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与被申请人三赵宁、 被申请人四王瑛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保证 002《光大 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宁、王瑛琰之保证合同》。上述债权 文书经过公证【(2017)厦思证内字第 957 号公证书】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以信托项下资金向被申请人一 提供信托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后贷款人依 -7- 合同约定将贷款本金人民币 154,000,000 元分四笔支付给被申 请人一,但被申请人一 2018 年 6 月 16 日之后未按期支付到期贷 款。2018 年 8 月 1 日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 人一、申请人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S0253-债转 001《光大信 托-臻道 1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状交付暨债权转让协议》,合 同约定贷款人将对被申请人一的本金金额 15400 万元的债权及 全部权利转让给两申请人,若四位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债权文书 的义务时,两申请人有权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上 述债权文书的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 年 8 月 23 日贷款人分别向四位被申请人发出了《光大信托-臻道 16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转让通知书》,贷款人并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催促四位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 清偿债务。 因四位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债 务,两申请人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申请核查执行事实,2018 年 9 月 19 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下发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 2067 号《执行证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中院下发的(2019)粤 03 执 39 号《查封、冻结财产 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 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如下财产: 一、第 10 顺位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在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市分行 44201017000052508270_1 账户,冻结额度为人民币 -8- 177899074.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东方金钰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 5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 100%的股权,冻结期限 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第 3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五方实业有限公司 41%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第 3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 计算; 4、第 3 顺位轮候冻结中瑞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 数额为 1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 之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 为 365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 起计算; 7、轮候冻结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20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 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下列股权: 1、第 1 顺位轮候冻结深圳市弘海实业有限公司 57%的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9- 2、轮候冻结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2.2%的 股权,股权数额为 422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 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3、轮候冻结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股权数额为 2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 冻结之日起计算; 4、轮候冻结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权数 额为 9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 日起计算; 5、轮候冻结苏州市美术地毯厂有限公司 55%的股权,股权 数额为 605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 日起计算; 6、轮候冻结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股 权数额为 1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 结之日起计算; 7、轮候冻结嘉德利珠宝 100%的股权,股权数额为 2100 万 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8、轮候冻结云南嘉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的股 权,股权数额为 8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 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9、轮候冻结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40%的股权, 股权数额为 200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 冻结之日起计算。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 -10- 域名园(一期)A 栋 A105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粵(2017) 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8208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 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位于沙头角填海地段君临海 域名园(一期)A 栋 A103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 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8214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轮候冻结 转为正式冻绪之日起计算。 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 车(车牌号粤 B3Q57K),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轮候冻结转为正 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七、查封被执行人赵宁名下的三菱牌小汽车(车牌号为云 AE038J),查封期限为两年,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 八、查封被执行人王瑛琰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牌号 为云 A007SL),查封期限为两年,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0 日。 (三)中国华西与深圳东方金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华西 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华西向深圳国际仲裁员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 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8,704,241 -11-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 程款本金 58,704,24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 利率 4.75%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工程 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的逾期付款违 约金为人民币 2,903,045.34 元)。 三、裁决确认申请人己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69,063,813.05 元就其已完工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 偿。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48 万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东方金钰国际中心(暂 定)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东方金钰大厦工程(以下简称‘该 工程’)。截至申请仲裁之日,申请人己按约完成部分工程。经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监理工程师《工程量汇总确认单》、《工程 结算书》结算确认,申请人己完成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人民币 69,063,813.05 元(不包含临时道路工程款),结合《施工合同》 “专用条款”第 31.4 条中约定的期中结算方式,被申请人应支 付前述工程款的 85%即人民币 58,704,241 元。但经申请人多次 敦促,被申请人未予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 -12- 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予支付。 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应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58,704,241 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75%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计 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该工程款支付义务之日止。其中,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 2,903,045.34 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就其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 69,063,813.05 元对东方金钰大厦己完工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 价款优先受偿。 因被申请人之违约行为,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仲裁并约 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48 万元,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申请人中国华西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提交的与深圳东方金钰 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 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受理。受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 5016 号。 (四)中粮信托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粮信托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13-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10 日,中粮信托作为贷款人与东方金钰作为借 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 3 亿元,贷款期限为贷款发放日起至第 24 个月届满日,贷款年利 率为 9%;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 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律师费等;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时,贷款人有权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本合同 项下全部或任何一期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或任何 一期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利息仍按照原贷款期限计 算,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贷款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 率基础上加收 50%),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 率按月计收复利等。同日,中粮信托作为债权人与兴龙实业作为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中粮信托作为债权人与赵宁、王瑛琰 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对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撒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 期限内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 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粮信 托向东方金钰共计发放 3 亿元贷款。2018 年 6 月 21 日,东方金 钰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中粮信托支付上述贷款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不含)起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止的利息, -14- 已经构成违约。东方金钰未向中粮信托偿还前述应付利息,兴龙 实业、赵宁、王瑛琰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京民初 14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吿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编号为 2017 中粮集字第 017 号-01《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 3 亿元、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止,以本金 3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标准计算)及复利 (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利 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基础上加收 50%标准计算)、罚息 (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3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基础上加收 50%标准计算); 二、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律师费 150 万元、诉前保全保险费 24 万元; 三、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对本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在承担本判决第 三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五、被告兴龙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 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 数,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六、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违 -15- 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 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 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七、被告王瑛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粮信托支付 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东方钰的债务数额为基数, 按照 0.05%/天标准计算); 八、驳回原告中粮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费 用等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以本案借款本金 3 亿元为基数、以 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如果被告东方金钰、被吿兴龙实业、被告赵宁、被告王瑛琰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4,843 元,由被告东方金钰、被告兴龙实业、 被告赵宁、被吿王瑛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同时,发行人披露了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 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 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6- (二)发行人股东兴龙实业所持发行人股权被申报卖出的结 果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5%以上非第 其他方式取得: 兴龙实业 194,350,000 14.40% 一大股东 194,350,000 股 瑞丽金泽投资管 5%以上第一 非公开发行取得: 293,154,984 21.72% 理有限公司 大股东 293,154,984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一致行动关系形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成原因 兴龙实业 194,350,000 14.40%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 协议安排 第一组 293,154,984 21.72% 司 合计 487,504,984 36.12% —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减持 价格 减持 股东 减持数量 减持 减持 减持总金额 当前持股数量 当前持 减持期间 区间 完成 名称 (股) 比例 方式 (元) (股) 股比例 (元/ 情况 股) 2019/9/16 集中 3.36 兴龙 已完 1,700,000 0.13% ~ 竞价 - 5,734,119.77 192,650,000 14.27% 实业 成 2019/9/17 交易 3.41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 一致√是□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已实 -17- 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第一创业已根据本次减持计划,实际 完成减持兴龙实业股份 1,700,000 股,占计划减持总股数的 100%。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及赵宁将发行人作为共同还 款人与许先敏签订借款合同事项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公告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兴龙实业及 赵宁将发行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与许先敏签订借款合同事项,具体 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况 2019 年 7 月,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8)深仲受字第 4203 号《仲裁 庭通知书(二)》以及许先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证据 材料后方获悉,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统称‘甲方’)作为共同借 款人向许先敏(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 4 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2 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借款用途为投资,利率为 1.67%/ 月。放款条件为甲方满足乙方担保措施后,乙方将上述借款汇入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清 -18- 全部借款。’ 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对外借款制度,对 外借款均按照现有公司制度执行。经核查,许先敏与公司、兴龙 实业、赵宁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赵宁先生经办签 署。签署《借款合同》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均未告知公司及 上述人员。同时,该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经办人员亦未事先获得任何授权。 鉴于该借款事项、许先敏提供的证据文件上的公章及董事长 赵宁先生的签字均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 序,且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公司对该《借 款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并未实际签署《借款合同》,且未实际收到借款合 同项下的款项,为明确上述借款行为的债务关系,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之 《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同意,公司不再作为《借款 合同》借款方,不再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义 务。 2、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数额履行还款义务,且保证许先敏不因《借款协议》向公司主张 任何权利。3、因许先敏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深圳仲裁委员 会就《借款合同》所涉债务事项申请仲裁,若仲裁结果需公司承 -19- 担还款责任或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借 款合同》项下债务仍应由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承担;若公司先行 清偿全部或部分上述债务,公司有权向兴龙实业、赵宁先生追偿, 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应当于 90 日内偿还公司已支付款项,以保 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四)发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发行人表示其通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成都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案号:(2018)川 71 执 174 号、(2018)粤 03 执 1330 号、 (2019)粤 03 执 49 号、(2019)苏 0412 执 701 号、(2019)京 03 执 651 号、(2019)粤 03 执 39 号、(2019)粤 01 执 4582 号、 (2019)浙 04 执 113 号。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原因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债权文书被 相关债务人起诉要求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由于公 司部分案件败诉后,公司因流动性不足的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20-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 案,尽快筹措资金尽快解决处理上述事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 常,此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明显影响。公 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 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 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 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 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 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