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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12-03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19 年 11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

“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

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

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

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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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 号文核准,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 金钰债”)。

发行规模 7.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 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 金钰债”2018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5,250 万元,本次债

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就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联储证券”)作为原告起诉发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以下统称“被告”)合

同纠纷一案,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收到最高院下发的(2019)

最高法民终 13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及支付特定股权

收益权回购价款等义务,联储证券作为原告向浙江高院起诉上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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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浙江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8)浙民初

38 号。

    二、本案主要情况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与东方金钰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下称“《收

益权转让合同》”),根据《收益权转让合同》,东方金钰将其所持有

的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

昆仑信托,作为支付对价,昆仑信托向东方金钰支付人民币叁亿元整

作为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款。联储证券主张其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

以人民币 2.99 亿元认购了昆仑信托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主

张其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受让了昆仑信托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

下与 2.99 亿份信托份额对应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提前回

购股权收益权,并主张回购价款 299,000,000.00 元、定期行权费

15,037,208.33 元及相关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三、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2018)浙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特

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 299,000,000 元;

    2、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

2017 年 12 月 20 日(含当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不含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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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的定期行权费 12,848,694.44 元,支付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

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含当日)期间的定期行权费 2,188,513.89 元,

合计 15,037,208.33 元;

    3、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一

次性违约金 31,395,000 元;

    4、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迟

延违约金 1,679,943.18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07 月 31 日,后续以

314,037,208.33 元为基数,按照 15.75%/年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

偿之日止);

    5、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储证券律师

费损失 1,100,000 元、保险费损失 291,574.21 元、公证费损失 2,040

元,合计 1,393,614.21 元;

    6、被告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对东方金钰的上述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联储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124,47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联储证

券负担 347,112 元,东方金钰负担 1,782,361 元,兴龙实业、赵宁、

王瑛琰对东方金钰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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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储证券不服浙江高院(2018)浙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

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院认为联储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92,435 元,由联储证券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
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

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

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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