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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明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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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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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包头明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

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2021 年 5 月 1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国春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6

名,代表股份 197,631,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20%。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94,155,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44.3872%。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平台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 名,

代表股份 3,476,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8%。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部分土地征收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6,75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79%;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

弃权 837,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303,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61%;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7%;弃权

837,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542%。

    2.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6,75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79%;反对 1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55%;

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303,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61%;反对 1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07%;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032%。

    3.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96,75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79%;反对 1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55%;

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303,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61%;反对 1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07%;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032%。

    4.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6,75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79%;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

弃权 837,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303,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61%;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7%;弃权

837,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542%。

    5.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859,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092%;反对 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2%;

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405,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05%;反对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2%;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032%。
                                                                 法律意见书


    6.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6,75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79%;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

弃权 837,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303,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61%;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7%;弃权

837,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542%。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871,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52%;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

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417,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71%;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7%;弃权

724,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032%。

    8.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部分土地征收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482,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4%;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

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57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028,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93%;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7%;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0.251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田雅雄


                                                        刘亚楠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