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明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的业务资质 情况,我们认为永拓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本次聘任永拓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周序中 付 伟 郭 庆 二 0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