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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明科:关于对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永证专字(2022)第310223号】2022-04-28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001022022530000740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报告名称: 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

                          说明

            报告文号: 永证专字(2022)第 310223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专项审计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26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4 月 26 日

                          陈晓鸿(350100051454),
            签字人员:
                          赵睿(110001020108)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关于对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永证专字(2022)第 310223 号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合并及母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永证审字(2022)第 110024

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

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所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72,00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59.87%,系购

买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发行的“新时代信托 恒

新 6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该项信托计划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贵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接到新时代信托通知,该信托发生违约,无法按约定向公司分配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的季度收益 1,360.33 万元、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的季度收益 1,390.90 万元、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的收益 45.85 万元和兑付本金 7.2 亿元。

                                 专项说明 第1页
    贵公司经与新时代信托沟通,知悉新时代信托业已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实施接管。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贵公司该项投

资的可收回性,以及以投资本金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恰当性。此外,贵公司该项资产的可收回性,以及主营业务全

面停止经营,导致贵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固定比率法和变动比率法。

    1、 固定比率法

    使用固定比率法计算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参考基准包括总资产、净

资产、营业收入和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因贵公司营业收入为非持续性业务收

入,且利润不稳定,所以使用固定比率法恰当的基准为总资产或净资产。

    使用总资产作为基准计算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 5,929,265.85 元

(未审资产总额*0.5%=5,929,265.85 元),使用净资产作为基准计算的财务报

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 4,241,452.98 元(未审净资产总额*0.5%=4,241,452.98

元)。

    2、 变动比率法

    规模越大的企业,允许的错报金额比率越小。变动比率法以总资产和总收

入中较大者为基础确定一个变动百分比。按照变动比率法计算重要性水平包括

以下两步:(1)确定总资产或总收入中较大者的范围;(2)根据重要性计算

表,按“重要性水平=基数+系数×超过下限部分”公式计算重要性水平。

    根据变动比率法计算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 2,025,853.17 元。

    因为贵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存在差异,为避免贵公

司高估收入及资产,低估成本及负债,同时,使用变动比率法计算的财务报表

整体重要性水平明显低于固定比率法计算的重要性水平,基于谨慎性原则,我

们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时使用变动比率法。


    三、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专项说明 第2页
    贵公司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72,000.00 万元,系购买的新时代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新时代信托【恒新 6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

产品。2020 年 7 月 17 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告对新时代信托实施接管,接管期

限为一年。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公告,接管后,新时代信托继续照常经营,

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将依法履职,保持新时代信托稳定经

营,依法保护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2021 年 7 月 16 日,根

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延长新时代

信托接管期限一年,自 2021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止。但截至审

计报告日,该项投资的兑付方案尚无法获取明确的意见,我们未能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贵公司该项投资的可收回性,以及以投资本金作为

公允价值计量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恰当性。此外,

贵公司该项资产的可收回性,以及主营业务全面停止经营,导致贵公司持续经

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

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

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

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

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当出现上述情

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贵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 72,00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59.87%,我们认为上述金额超过重要性水

平,且为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

至关重要,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贵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中国银保监会能够明确贵公司该项投资的兑付方案,确定能够兑付的

具体金额,我们将能够根据明确的兑付方案确认明天科技公司该项投资的可收

回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当期损益的具体金额,上述出具非标意见的“受限”

事项将会消除。
                               专项说明 第3页
     四、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状况和 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五、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

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

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

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专项说明 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