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西 安美星电子科技发展工贸公司起诉公司、西安美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陕西精密 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西安美星电子科技发展工贸公司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曾于1999年12月26日为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1400万元贷款提 供担保。现该笔贷款已于2002年11月25日到期,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贷 款1400万元本金、96万元利息逾期未还。公司已就该笔贷款担保采取了反担保措 施,2001年8月9日公司与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 公司签署《反担保抵押协议书》,以评估价值1624万元的房产为反担保的抵押物。 目前公司正与有关方面积极协商,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 公司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