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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密股份:选举公司独立董事2002-07-03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9日上午9:00,在西安秦都酒店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所持股份8518.3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6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逐项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潘振隆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潘振隆先生因年事已高,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85,183,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二)批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聘请朱忠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85,183,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聘请李成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85,183,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批准《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85,183,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四)否决了《关于延长增发A股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2,99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3.52 %;反对82,185,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 %;弃权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贺伟平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备查文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二)经与会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见证法律意见书。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5月28日召开四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于2002年6月29日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2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02年6月29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8518.324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2.6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 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 
  2、 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的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贺伟平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