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2-23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10)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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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公
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
师对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0 年 1 月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禾嘉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2
东大会召开20 日以前,就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
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2 月23 日上午10:30 时,在四
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兴大道3 号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计10 人,代表股份111095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专项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具体为:3
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中汽成都配件有限公司向成都工投融资有限
公司融资租赁3000 万元生产设备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111095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参会股东表决
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中汽成都配件有限公司向成都工投融资有限公
司融资租赁3000万元生产设备提供担保的议案;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
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
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力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