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6-20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1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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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
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
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1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禾嘉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
拟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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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公司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
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九
兴大道3号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3429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8%。(其中,自然人股
东 1 人,代表股数 1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03%,法人股东 1 人,代表股数
103329625 股占总股本的 32.05%)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表决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贵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1034296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 201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1034296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贵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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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1034296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10 年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赞成 1034296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公司 201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董事会决定 201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赞成 1034296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2010 年度
审计机构、预计审计费用为 40 万元议案。
赞成 1034296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4 万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其他行使职权的有关费用据实报销议案。
赞成 1034296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公司以 3366.5 万元的价格收购自贡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汽成
都配件有限公司 10%股权的议案。
赞成 100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回避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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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力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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