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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嘉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8-14  

						股票代码:600093       股票简称:禾嘉股份         编号:2012-023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浩先生主持,应参

会董事 9 人,实参会董事 9 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全体董事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合理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落实中国证监会和

四川监管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有关文件通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修改,本次为

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第二项议案将提交

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

知。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决议。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合理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落实中国证监会和

四川监管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有关文件通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修改,本次为

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分别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

       (一)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

对投资者的回报。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即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应当先用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弥补;

       2. 法定公积金,即公司应当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 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4. 发放股利,即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按上述顺序分配,并有以下规定:

       1.上述以外的其他基金提取,须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2.股东大会如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3.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当根

据年度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当年实现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础,并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合并报表与母公司

报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来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应按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的的10%。同时,公司在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其中,本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可根据

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和监督实施:

       1、公司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包括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

决议;

       2、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董事会需将利润分配预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3、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分配利润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实施。公司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5、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

完成利润分配向股东派发股利(或股份)事项;

    6、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各种因素、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提议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作出专题讨

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对外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