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3-06-13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事提名人声 明
提名人云南九天工贸有限公司 ,现 提名李洋先生、胡钢先生、林楠女士为四川
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 司 己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已书面同意出任 四川禾嘉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被提名人李洋先生 、胡钢先生 、林楠女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财
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其 中林楠女士已根据 《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李洋先生 、
胡钢先生 尚未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李 洋先生 、胡钢先生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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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sO/o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 提名人在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 、被提名人中有一名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备注册会
计师 、高级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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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独鸾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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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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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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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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