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8-14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 律 证 意字 (2013) 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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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禾嘉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3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四 川禾嘉股份有 限公司 (贵 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证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 公司法》)、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 下简称 《规则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贵公司章程 (公 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及贵 公司的委托 ,本 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3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
“ ”
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 公 司 ⒛ 13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目的使用 。
本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 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其他 信 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本 律师
对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如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根据 ⒛ 13年 7月 30日 刊登于 《上海 证券报 》上 的 《四川禾嘉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 2013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 已作 出决议 ,拟 于 ⒛ 13年 8月 14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 公司
1
董事会 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 。上述
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 、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 ,说
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 使表 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
的股权登记 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公司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 。
根据 上述公告 ,贵 公司董事会 已在公告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 的讨论
事项 ,并 按 《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⒛ 13年 8月 14日 上午 10时 30分 ,在 成都市高新
区九兴大道三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 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 。
经验证 ,本 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 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 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计 2人 ,代 表股份 76500000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73%(其 中,自
然人股东 1人 ,代 表股数 500000股 ,占 总股本的 0.16%,法 人股东 1人 ,
代表股数 76000000股 ,占 总股本的 23.57%)。 经验证 ,上 述股东及委托
代 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外 ,其 他 出席会议 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上述人员具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资
格。
三、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 了审议 ,并 以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通过 。具体为 :
审议公司子公 司中汽成 都配件有 限公司拟 以现 金 13121.28万 元及
由交易对 方承担 因交易所产 生 的全 部税费为对价将 64318.67平 方米土
地使用权及 附着物 出售给成都家具产业 园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的议 案 。
赞成 76500000股 ,占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O0/0;反 对 0股 ;弃 权
0股 ;
经验证 ,贵 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 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 公司未对会议通知 以外的
事项进行审议 。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 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本 次
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 。
综上所述 ,本 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 、
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 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副 本 五份 。 々
(以 下无正文 )
《本页为签字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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