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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嘉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4-16  

						股票代码:600093         股票简称:禾嘉股份      编号:2014-007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2014年4月14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

修改后的相关条款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分别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应按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的10%。同时,公司在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其中,本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可根据

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和监督实施:

       1、公司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包括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

决议;

       2、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董事会需将利润分配预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3、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分配利润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实施。公司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5、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

完成利润分配向股东派发股利(或股份)事项;

    6、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各种因素、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提议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做出专题讨

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对外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情形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

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和监督实施:
    1、公司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实施。公司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分配利润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

完成利润分配向股东派发股利(或股份)事项;

    5、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各种因素、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提议调整;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变更,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

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该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