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4-16
股票代码:600093 股票简称:禾嘉股份 编号:2014-007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2014年4月14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
修改后的相关条款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分别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应按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的10%。同时,公司在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其中,本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可根据
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和监督实施:
1、公司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包括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
决议;
2、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董事会需将利润分配预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3、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分配利润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实施。公司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5、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
完成利润分配向股东派发股利(或股份)事项;
6、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各种因素、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提议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做出专题讨
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对外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情形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
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和监督实施:
1、公司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年度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实施。公司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分配利润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
完成利润分配向股东派发股利(或股份)事项;
5、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各种因素、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提议调整;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变更,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
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该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