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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独立董事2016年述职报告2017-04-28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0093)


 独立董事 2016 年述职报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述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洋,男,1970 年 3 月出生,高级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
计师、工程师。1987 年至 1992 年就职于昆明市轧钢厂,主办会计。1992 年至
1998 年就职于昆明康立信电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云南
安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2000 年就职于云南东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
2004 年至今就职于云南智德工程咨询公司;云南勤天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
2012 年至今受聘担任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导师。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胡钢,男。1969 年 8 月出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本
科。1991 年至 2002 年就职于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2002 年至 2010 年就职于招
商银行关上支行,行长。2010 至今就职于云南省美术书法研究院,秘书长。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林楠,女,1969 年 7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金融与财贸
研究所副研究员。兼任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6 年度,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谨慎的
态度和勤勉的原则,研讨和审议了各项议案。会议召开前,主动审阅会议资料,
积极与公司沟通。会议上,我们与其他董事认真研讨每项议题,对每项议案提出
了自己的建议,并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会议后,时时
关注事项进展,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公司本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我们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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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提出异议。现将我们在 2016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独立董事姓名
                   会会议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议
     李 洋             6          6              0     0             否
     胡 钢             6          6              0     0             否
     林 楠             6          6              0     0             否

    以上各位董事对各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参会次数
         李   洋                             3                            3

         胡   钢                             3                            2
         林   楠                             3                            3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6 年 4 月 22 日,对公司七项重要事项发表发独立意见。(1)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未发现公司在本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未发现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
章程》及上述通知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对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
信息的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及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生以下关联方交易未被及时识别,未履行相
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2015 年度控股子滇中供应链对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煤矿企业、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发生关
联交易额 16.2 亿元;控股子公司滇中保理对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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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 24.4 亿元。我们对上述关
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有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形。(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发现:公司总经理冷天辉、
副总经理徐蓬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就任,但因公司住所与业务经营地不同导致
上述 2 位高管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我们已督促公司与上述 2 位高管尽
快妥善解决此事。经检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
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4)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5)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北京天
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外部审计单位,在聘期内,北
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圆满完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我们对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度审
计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董事会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审计。(6)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配套指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本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与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仍有
差距。报告期内,公司出现一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中对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控
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生以下
关联方交易未被及时识别,未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已
完成整改,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会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监督力度,监
督公司及各子公司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7)《关于追认 2015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及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拟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追认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6 年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
事审阅,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经过审阅,我们认为:此次对公司
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追认及 2016 年日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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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预计,是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的举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2.2016 年 4 月 29 日,对公司的二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关于关
联方通过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提供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方通过券商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提供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
事先通知和提交独立董事审阅,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经过审阅,
我们认为:此次追认的 2015 年关联方通过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的关联交易,及同意 2016 年关联方拟通过券商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2)关于聘任王跃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的独立董
事意见。王跃华先生符合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其工作能
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的工
作。公司聘任王跃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王跃华先生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
场禁入情况存在。

    3.2016 年 9 月 29 日,发表关于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关于资产出售的议案经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
会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本次交易目的是为
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集中资源发展公司的供应链服务等核心业务,实现转型,
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
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价,遵守了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并对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审阅
和核查,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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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出售资产、聘请高级管
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通过审核,我们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方面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各项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勤勉,积极履行职责,出席相关
会议,并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出售资产、内部控
制等重大事项进行了了解沟通,获取了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
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认真思考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积极、谨
慎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尽可能使发表的意见独立、中肯、客观公正,促使公司所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17 年,我们将继续秉承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以对公司和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希望公司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进
一步提高业绩,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   洋      胡 钢       林 楠




                                                          201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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